直播盛行的当下,不少实体店的商家也入驻网络平台进行直播,推广引流。在某些商家的直播间,顾客成为直播“工具人”的情况还有很多。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据北京晚报报道,有直播服务商表示,以一家小餐馆为例,每天常态化直播6小时,连续直播一周,就可能增加9万多元的交易额。
为了宣传业务、拓宽客源、增加收入,商家若能征得顾客同意,大大方方直播没什么不好。但现实中,一些商家直播只是暗戳戳地打开摄像头,让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免费“气氛组”,自己则坐收流量收益。此前,还出现过消费者理发时要求发型师停止直播,却被回怼“太过迂腐”的事件。一些商家侵犯顾客权益却不以为然,可见现在一些商家对通过直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权益早已是习以为常。另一边,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对自身的肖像权、隐私权被侵犯不够敏感,也让一些商家变本加厉、肆无忌惮。
这次的法院判决无疑给“无边界直播”行为敲响了警钟,也给遭遇怼脸直播的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将顾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商家的直播行为,须遵守知情同意准则,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侵犯消费者的肖像、个人信息等权益。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引流还可能变成了“驱流”,那就得不偿失了。
这次判决除了强调底线,也划清了一些红线。比如,网络直播商业活动视为带有营利目的,店家的网络直播不在法律规定豁免范围之内。网络直播侵犯公民肖像权等人格权,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既是对被侵权者的保护,也是对侵权者的否定,更是对所有网络直播者的警示。总之,商家直播不能任性,不能随意“消费”消费者。网络直播要恪守权利的边界,尊重他人的感受,各方只有依法而为,才会有安宁健康的网络世界。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早在多年前,有网红餐厅私自直播食客吃相,就引发了舆论争议。不少进店消费的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反倒成了被人“消费”的对象。
但一些商家侵犯顾客权益却不以为然,甚至还理直气壮,可见现在一些商家对通过直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权益早已是习以为常。一些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对自身的肖像权、隐私权被侵犯不够敏感,也让一些商家变本加厉、肆无忌惮。
不能让顾客成了“被迫营业”的直播间“演员”。商家推广自己的产品、品牌,通过直播引流,无可厚非,但商家要守好法律底线,守好法律边界,不能把消费者当成了免费的引流工具、牟利工具。
商家的直播行为,须遵守知情同意准则,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侵犯消费者的肖像、个人信息等权益。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引流还可能变成了“驱流”,那就得不偿失了。
网络平台也要尽好管理责任,加大对直播偷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也要能畅通维权渠道,进一步降低被偷拍者的维权成本。
直播不是想咋播就咋播,不是对他人想怎么拍就怎么拍。商家直播不能任性,不能随意“消费”消费者。相关部门对直播行业需要有“法治滤镜”严格把关,通过线上线下齐抓共管,管住商家乱直播的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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