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我行积极依法有序完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二、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一)利率加点值调整
存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利率加点值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日的当日开始执行。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
存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季(3个月)、按半年(6个月)、按年(12个月)重定价。存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按年调整重定价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为重定价日;按半年调整重定价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六个月的结息日为重定价日;按季调整重定价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为重定价日。
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对于固定利率的存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
三、办理方式
(一)客户可于即日起向贷款经办行申请利率加点值调整或重定价周期调整。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调整或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
(二)当前以固定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可于即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定价方式转换申请。审核通过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可继续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四、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查询贷款相关信息。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行。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四)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经办行更新。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行或95091。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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