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增补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政务   2024-10-29 18:52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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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和《甘肃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酒泉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增补选任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增补名额


本次拟增补选任人民监督员42名,其中肃州区16名,金塔县3名,玉门市3名,瓜州县10名,敦煌市2名,肃北县4名,阿克塞县4名。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本次增补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第二届任期保持一致,从任命决定颁布之日起至2027年1月6日。

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1)。

2.个人自荐。也可以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见附件2)。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二)报名材料

填报《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式2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现实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名表格请登录酒泉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jiuquan.gov.cn/),在“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27日)。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根据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按照属地原则,持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司法局报名,市本级报名在肃州区司法局统一受理。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不予受理。

增补程序


1.发布公告。酒泉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增补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

2.组织报名。各县(市、区)司法局按照公告要求组织报名。

3.资格审核。各县(市、区)司法局对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以及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要求等因素,筛选确定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4.考察评议。各县(市、区)司法局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从其他报名人员中补充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集体研究,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5.拟任公示。酒泉市司法局通过官方网站将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6.社会公布。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酒泉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酒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美琳  联系电话:0937-2665884


附件1:酒泉市司法局选任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附件2:酒泉市司法局选任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附件3:酒泉市各县(市、区)司法局联系电话



              酒泉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29日


来源丨酒泉司法

编辑丨田语晨

责编丨王丽君

监制丨冯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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