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来源
检索日期:2024年11月15日
检索地域:不限
检索时间范围:不限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
案由:诈骗罪
注:本文数据仅以公网可检索到的数据为准
具体数据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法院观点
1.诈骗罪认定
(1)诈骗数额与情节: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案件,如丁某涛案,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如谢某林案,法院依法予以严惩。
(2)共同犯罪与从犯认定:法院认为,缅北诈骗案件多为共同犯罪,并根据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大小,区分主犯和从犯。主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则从轻或减轻处罚。
2.量刑情节
(1)自首与坦白:法院对于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法院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3)立功表现:法院对于具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退赔违法所得:法院对于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的被告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辩护观点
1.具体诈骗金额争议:谢某林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诈骗金额有误,应扣除特定时间段后的交易金额。
2.对特定指控事实的异议:丁某涛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某两起诈骗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证据不足,不能相互印证,且存在利害关系人故意嫁祸的可能性。
3.特定情节考虑:丁某涛的辩护人特别指出,丁某涛是在校学生,被骗至缅北后人身自由受限制,且已主动离开诈骗集团,不再进行诈骗活动,符合从宽处罚的条件。
4.家庭经济情况:丁某涛的辩护人提到丁某涛家庭经济困难,为让其回国投案自首花费了大量费用,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如被告人存在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
四、不起诉情节
1.从犯地位:如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王某某、童某某在滞留境外诈骗窝点期间,均从事诈骗行为的前期辅助性工作,在诈骗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他们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情节在三位被不起诉人的案件中均被作为重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2.未遂犯:三位被不起诉人在境外诈骗窝点期间的诈骗数额均未能查证。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他们被认定为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情节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未遂犯的宽宥态度。
3.自首情节:邢某某、王某某、童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他们被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情节体现了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态度和对法律的尊重。
4.认罪认罚与退赃:三位被不起诉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侦查环节主动退赃。这一情节表明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主动退赃也体现了他们的悔罪表现和对被害人的赔偿意愿。
5.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在决定对三位被不起诉人不起诉时,均指出他们的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情节是综合考虑了上述从犯地位、未遂犯、自首、认罪认罚与退赃等因素后得出的结论。犯罪情节轻微也是决定对他们不起诉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案件情况分析
缅北诈骗案件涉及多个诈骗犯罪组织,这些组织在缅甸木姐市、掸邦第四特区勐拉地区等地设立诈骗窝点,通过网络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诈骗手段多样,包括冒充贷款平台工作人员、投资理财类诈骗、刷单类诈骗等。涉案人员众多,形成了从老板、组长、客服、拉手等层级的组织架构。
主要诈骗手法及特点如下:
1.冒充身份进行诈骗:诈骗分子通过冒充贷款平台工作人员、公司年轻白领女性等身份,在社交媒体或聊天平台上与目标对象建立联系,并诱骗其转账或投资。
2.投资理财类诈骗:诈骗团伙通过发布虚假投资理财信息,虚构能快速赚钱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向其控制的虚假投资理财平台投资。在被害人欲提现时,以各种理由让被害人继续转款,从而实施诈骗。
3.刷单类诈骗:诈骗分子通过发布刷单任务,诱骗被害人支付刷单费用或购买指定商品,但事后不返还本金或佣金,从而实施诈骗。
4.利用团伙协作实施诈骗:诈骗团伙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机制,包括发圈手、客服、程序员、组员等角色,共同实施诈骗活动。
六、具体数据情况
参见链接:基础数据.xlsx
附件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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