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0502执749号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肖飞与被告(反诉原告)李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李艳在未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向其单位实名举报肖飞,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肖飞的图文信息,发布的图文中出现有负面字眼,存在辱骂、诋毁肖飞名誉权的性质。现李艳发布的抖音视频及配有辱骂、诋毁文字的微信朋友圈图文信息,足以证明李艳在主观上具有损害肖飞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肖飞名誉的行为,对肖飞所从事的行业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肖飞的名誉权。关于李艳的反诉请求,其主张肖飞勾搭有妇之夫、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肖飞承担名誉损失费及立刻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但李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肖飞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抖音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有关肖飞的视频及图文信息;
二、李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抖音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视频向肖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肖飞的名誉;
三、驳回原告肖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李艳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肖飞负担75元,李艳负担75元;反诉费525元,由李艳承担。
判决生效后,李艳未按判决履行相应义务。肖飞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李艳未按判决赔礼道歉,本院在征求肖飞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