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准绳
全力保护学生权益
钟焦平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问题,因容易引发家校纠纷而广受关注。近日,媒体公众号推送的几起典型案例,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综合考虑课程设置是否合理、运动场地及器材等是否存在缺陷、任课教师事发时的工作状态及应急处理表现,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今年4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旺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学生在学校摔倒磕坏门牙的侵权赔偿案件。法官审理认为,学校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判决驳回孩子一方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两起看似寻常的案件,近期在舆论场中却有着非比寻常的关注度。学校有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是其中的关键词。学生在校园内出现运动受伤等问题,校方和家长都不愿看到,但更理性地解决问题应该是双方共同的诉求。毕竟,想要百分之百杜绝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并不现实,厘清家校等相关各方责任,合力守护学生安全,应是家校双方的最大公约数。
因此,一个特别重要的前提就是,学校要对学生的安全承担应尽的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小学生体育课意外受伤,家长起诉学校,校方已尽必要教育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法院判定学校不担责”。
这既是对学校的责任要求,同时也是免责的底线。不难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原则非常明确: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学校丝毫不能推卸;不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强加给学校。而“应不应该”的认定标准,不是家长、教师等某个人说了算,而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主要依据。
家校双方弄明白这一认定原则,对于化解矛盾冲突、解决问题,进而更好地保护学生权益、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至关重要。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家长痛苦甚至恼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现实生活中,个别家长存在“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必须负责”的认识,习惯于将责任完全推给校方。那种认为“闹一闹能得到更多赔偿”的家长,不仅可能破坏正常教学秩序,更给孩子作了错误的示范。有的学校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路,一味退让只为息事宁人,也可能会助长不正之风,更让自身在教学管理中束手束脚。
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损害,以理性的姿态寻求问题的解决,应是家校双方最优的选择。其关键就是应以相关人证、物证为依据,还原事情真相,厘清各方责任,争取达成一致。倘若分歧难以调和,可诉诸法律。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作出了有力保障,教育部也出台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事家长应以事实为基础,向司法机关提出合理诉求。
我们可以看到,在部分人群非理性对待校园伤害事故的环境中,有的学校“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为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甚至要求学生课间不许出门、不许下楼,严格控制学生参加各类室外活动,足见其负面影响之深远。司法实践中对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愈发清晰,是对过往问题的纠偏,而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孩子们。他们得到的,将是在每一个课间和每一堂体育课上自由奔跑的机会。
终审: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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