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截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科技   2024-11-06 08:4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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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游览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跳伞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物样品运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暂行规定》6项文件征求意见之后,又有2份重要的民航文件正征求意见——
11月4日,民航局发布通知,就新修订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其中,修订后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共6章77条,包括总则,执照申请与颁发,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执照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部分;修订后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6章43条,包括总则、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一般要求、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方面内容。
以下分别是2份文件的修订说明: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6年0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执照管理规则)。该规定自2016年04月17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自2018年4月《航空器机坪管制移交工作总体方案》公布以来,民航机场机坪管制移交工作逐步深入,从事机坪管制工作的人员资质问题成为保证运行安全的关键所在。其次,通航的快速发展使得通用机场管制员资质管理急需纳入正轨。再有,目前一些地区已实施ADS-B或雷达信号与ADS-B信号相融合的管制服务,因此对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后,流量管理已成为我国空管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专门从事流量管理工作的管制员也急需获取相应资质以保证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综上所述,为确保空管从业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要求,有必要将新增管制岗位类别的专业人员纳入民航管制员资质管理体系。

同时,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一也进行了修订,如在管制员执照申请应当具备的通用知识中增加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知识。

此外,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的增加使得空管人员执照管理体系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考虑到民航局“放管服”的要求,局方对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方式也需一定改革。

综上,由于现行规章未对上述岗位人员执照申请、考核和管理等做出相应规定,按照实际需求,需要将新增岗位的执照管理规定纳入规章,并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二、修订后规章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章共六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行政主体和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为执照申请与颁发。对管制员执照申请的流程、考试组织、所需条件及颁发流程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对执照和签注申请人的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经历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执照管理。对申请人获得执照后的经历要求、注册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则相应条款应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并规定了施行日期。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执照类别的增加与修订

1、增加机坪管制和流量管理执照类别及相关规定

增加机坪管制、流量管理执照类别,以及相应申请人所需知识、技能和经历的描述。

2、将ADS-B管制与雷达管制合并为监视管制执照类别

考虑到国际民航组织将雷达管制与ADS-B管制合称为监视服务,因此将现行规章中的进近雷达管制执照类别与新增的进近ADS-B管制类别签注合并为进近监视管制类别签注,将区域雷达管制执照类别与区域ADS-B管制类别签注合并为区域监视管制类别签注。获取进近监视管制或区域监视管制执照类别的管制员,如需在雷达管制与ADS-B管制岗位之间进行转换,需由所在单位组织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岗。

另考虑到现行规章中的精密进近雷达管制执照类别已包含在进近雷达管制和进近ADS-B管制之中,故取消精密进近雷达管制执照类别。

3、将通用机场管制签注纳入机场管制类别

考虑到通用机场管制属于机场管制范畴,但技能要求等又有不同,因此规定在为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人员的机场管制类别签注后注明“(通用)”,且明确持有机场管制(通用)类别签注的,不得在运输机场从事管制工作。

(二)修改现行规章中执照申请人知识、技能和经历的内容

1、对执照申请人知识要求的修订

对现行规章中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管制员执照申请人所需知识的进行拆分及修订。该条款是对所有执照类别申请人所需知识的通用描述,未体现出不同执照类别所需知识的专有性和特殊性。因此,将具有相同知识要求的执照类别进行整合,对所需知识进行统一描述。修改后形成通用知识、“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流量管理”类别签注所需知识、 “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所需知识、“机坪管制”类别签注所需知识。

2、对执照申请人技能要求的修订

新增“机坪管制”和“流量管理”两类执照类别申请人技能的要求。

3、对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的修订

补充对机坪管制和机场管制(通用)两类签注的经历要求。新增流量管理类别申请人的经历要求。

(三)修改现行规章中管制员执照颁发、管理、注册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放管服”的要求,将执照注册地点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下放至所在单位。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并符合国际民航组织(以下简称ICAO)附件19《安全管理》(以下简称附件19)相关要求,民航局2018年公布施行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完善了行业安全治理体系顶层架构,对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民航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面临更加深层次的挑战。同时,ICAO附件1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都对民航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更好适应民航当前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满足行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现实需要,持续加强民航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体系融合,民航局自2022年初启动本规定修订工作,并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巡视整改、安全监管创新行动计划等多项工作方案的重要任务,扎实开展研究、编制和论证工作。历经两年半,现已完成本规定修订送审稿。
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航空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办法》和《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管理办法》已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2023年12月15日、2024年7月8日和12日发布。
二、修订依据和目标
(一)满足ICAO附件19新要求
第一版CCAR-398发布后,ICAO公布了第四版《安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Doc 9859),并修订了附件19(计划于今年发布),修订内容涉及安全管理体系(SMS)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SSP)的实施理念和具体技术要求。本规定此次修订纳入了ICAO附件19和Doc 9859在安全管理、安全监管方面的新理念、新要求,确保我国持续符合未来ICAO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中关于附件19的审计要求。
(二)满足《安全生产法》新要求
《安全生产法》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以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本规定此次修订全面对标《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在民航领域安全生产、安全监管的新要求,并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6章43条,包括总则、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一般要求、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方面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1)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2)强调了民航安全工作方针,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具体要求,突出“三管三必须”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要求。
(3)明确了各级民航行政机关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
(4)对于民航安全工作中职责交叉、多部门协同,或新业态监管责任未明确的情况,明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开展工作,防止安全监管的真空和盲区。
(二)第二章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提出了所有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明确了“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范畴,即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输机场、维修单位、空管单位等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要求应当建立SMS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SMS。
明确规定了“安全管理等效机制”的内容,并明确要求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等效机制。
(三)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1)全面纳入ICAO附件19关于SMS的所有要求,并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作风和文化等融入SMS要求中。
(2)针对行业不同业务领域SMS框架、要素不一致的问题,明确了SMS的框架、要素、认可和融合等要求,并详细规定了SMS各要素的建设要求。
(3)ICAO附件19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任命一名安全经理,负责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且其职责不会导致任何利益冲突。行业内CCAR-121部明确了安全总监的设置、职责和任职资格要求。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要求,国资委和部分省份已出台有关法规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总监履行该职责。为了满足ICAO附件19关于安全经理设置的要求,与CCAR-121部、国资委和地方政府的称谓保持一致,本规定明确了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任命安全总监的要求。同时,安全总监的职责、任职资格参考了CCAR-121已有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的释义、ICAO附件19的注释和Doc 9859的有关规定,保证其具有普遍实用性。
(4)考虑到大部分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需要建立多个业务领域的SMS,而安全总监难以协调多个业务领域SMS的建设和运行,增加了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
(四)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1)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对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安全监管手段、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分析利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科技研究、安全监管协调和考核、责任追究和奖励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2)明确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根据授权建立和实施国家民航安全监督系统的关键要素。
(3)明确要求通过将安全评估、安全审计与日常安全监管有机结合,以及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持续促进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4)对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安全生产举报、宣传教育、科技研究等进行了原则性要求,为CCAR-396等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规定提供依据。
(5)强调了各级民航行政机关作为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受考核的要求。同时,明确了民航行政机关监管责任追究以及表彰奖励等相关规定。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
(1)明确了针对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职的给予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2)依据《安全生产法》,针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足够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设置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乃至追究刑责等法律责任。
(3)针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SMS或者安全管理等效机制,设定了责令其限期改正和罚款等法律责任。
(六)第六章 附则
将本规定第一章到第五章中涉及ICAO附件19的定义,如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等纳入到第六章定义中。同时,针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术语也纳入到第六章定义中,有利于行业就民航安全管理的关键概念达成一致理解。
二、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为汇聚行业智慧,求真务实推进规章修订工作,2022年1月29日,成立《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并面向行业广泛征集规章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局发明电〔2022〕284号),深入了解行业现状和需求。2024年3月29日至4月12日,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本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共收到行业内外47家单位的214条意见建议。经过专家研讨,采纳174条,部分采纳14条,未采纳26条。
修订工作期间,在系统、深入研究国内外现状和有关法律条例的基础上,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与行业内局方安全监管、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法律、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进行了多次研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监管事项库编制情况
本规定将作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依据之一,涉及修改SES监管事项检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SID-11016、11017、11018、16004、16005、16103、16104、1610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SID-11013、11014、11015、16100、16101、16102)“安全培训”(SID-16029)和“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SID-16075)。删除“安全绩效”检查项目(SID-16019、16020)。检查单已编制完成(见附件),将在本规定出台后提交SES。
四、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评估及结论
作为航空安全的综合性规章,本规定从行业安全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出发,为健全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协调统一各业务领域安全管理要求奠定基础;吸纳了ICAO附件19和新《安全生产法》的新理念、新要求、新标准,确保我国民航全面符合ICAO附件19以及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明确了安全管理等效机制、任命安全总监、体系融合等规定,有效解决了行业安全管理中难点、堵点问题。

2份征求意见稿全文及修订说明详情下载地址:

http://www.caac.gov.cn/HDJL/YJZJ/202411/t20241104_225758.html
来源:民航局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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