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一小区居民楼内,吴某某被查处!

政务   2024-11-16 11:47   西藏  

近日

拉萨市城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曝光了一起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吴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城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接到西藏自治区12320卫生热线工单,称吴某某涉嫌在辖区某居民楼内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吴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小区居民楼内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注射玻尿酸、除皱针)诊疗活动。

【案件处理】

吴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城关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3.行政处罚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小区居民楼内的非法医疗美容案,在小区居民楼内开展非法医疗美容隐蔽性强,不易察觉,本案由于投诉人举报,使非法医疗美容的线索浮出水面,执法人员迅速反应,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美”追求的热情高涨,医美市场迅速发展,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行业乱象也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擅自开展非法医疗美容行为。一些非法医美的场所往往设置在化妆品店、美甲店、写字楼等场所,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

【卫生监督部门提醒】

在选择医美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要了解机构和医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包括医疗机构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等),对非法医疗美容坚决拒绝,莫要让美容变“毁容”。
随着社会发展,不少爱美人士会选择激光脱毛,激光脱毛也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在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应到合法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美项目。
上门提供医疗美容和充值等预消费存在极大的医疗安全和财产安全风险,请广大市民朋友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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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普  珍

校 对:央  啦
责 编:索  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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