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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
第三批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汉滨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持有有效证照,就餐区有顾客用餐,但餐桌、餐台等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见服务人员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证,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食品浪费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威胁,通过打击食品浪费行为,可以有效减少食物损耗,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还能够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餐饮行业向更加绿色、节约的方向发展。
安康市汉滨区某黄酒加工坊未按要求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以及生产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执法人员在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安康市汉滨区某黄酒加工坊2024年1月15日生产的“半甜黄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企业标准要求。经查证,一是当事人将原作坊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并在原址重新注册了现证照,仍使用旧包装,构成了未按要求在包装食品上标明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的行为属实;二是根据标签中所示企业标准,此次抽检的酒精度大于企业标准所示的酒精度,构成生产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
典型意义
酒精度不达标的酒类产品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查处酒精度不达标案件,可以促使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提升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安全、合格的产品。
安康市汉滨区某便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康市汉滨区某便利超市经营场所共4类53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设置“不合格产品处理区”及相关台账。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经查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
典型意义
查处过期食品能够确保食品安全,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从而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能够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可以提醒其他商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安康市汉滨区某面条加工坊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
执法人员在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安康市汉滨区某面条加工坊销售的“饺子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含量为0.0682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生湿面制品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为防止高温天气加工的生湿面制品腐败,从网上购买“苯甲酸钠”1袋(500g),在“饺子皮”加工过程中共使用3次(1g/次),剩余497g未使用。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剩余的497g“苯甲酸钠”,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苯甲酸钠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虽然具有防腐保鲜的作用,但其过量使用或在不适当的食品中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等并不在苯甲酸钠允许添加的名录之中。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可以有效打击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行为,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标准,从而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安康市汉滨区某养生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在安康市汉滨区某养生馆经营场所检查发现3个品种共3盒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及产品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过期化妆品可能会滋生细菌、变质,使用后会导致皮肤过敏、瘙痒、红肿,甚至皮肤溃烂等不良反应,此类案件的查处能避免这些危害,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用妆安全,促使化妆品经营者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和清理库存,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诚信经营。
安康市汉滨区某电(扶)梯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情介绍
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安康市汉滨区某小区电梯维保公司所管理的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年末至2022年前两季度的定期维护保养时,缺失部分维保记录资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保公司在维保电梯工作中必须对乘客电梯按照半月、季度、半年、年度进行维护保养,该公司因缺失部分维保记录资料,无法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查证,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电梯维护保养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查处此类案件,能够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有效警示维保单位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作业安全,提升行业整体信誉,增强公众使用电梯的安全保障。
安康市汉滨区某金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康市汉滨区某金店在用的“电子天平”,无鉴定合格标识,不能提供《检定证书》。经查证,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天平”,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电子天平广泛应用于金店饰品称量和计算价格销售中,定期检定是商家信誉的象征,更是公平交易的保障。未经强制检定,它的精确度直接影响金银饰品重量的准确性,此案的查处,加强了民生计量监管,打击计量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者自律、诚信经营,同时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计量消费环境。
安康市汉滨区某镇购物广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会同西凤酒厂维权人员在位于汉滨区某镇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内检查,对该店在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酒”45%VOL、375ML两个批次共计95瓶进行扣押。经生产厂家维权人员辨认,并出具鉴定报告,上述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予罚款。
典型意义
假冒酒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其生产过程往往不符合正规的卫生和质量标准。可能使用劣质原料或不恰当的生产工艺,这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此类案件的查处能够防止消费者饮用危害身体健康的物质,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物有所值的产品,避免他们在经济上受到欺诈。
安康市汉滨区某足浴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3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安康市汉滨区某足浴店在抖音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现场打开当事人手机“抖音小店”,检查发现该店在抖音平台发布广告内容显示:火疗、祛风、祛湿、消炎、通经活络止痛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同时在其抖音小店发布作品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非法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市委政法委宣传教育和网信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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