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标三、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即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四轮电动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非标载客(货)电动车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区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
三、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点整治三、四轮低速电动车无牌上路行驶,车辆乱停乱放、闯红灯、逆行、违规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标准如下:1、车辆无牌,处罚200元;2、无证驾驶,三轮处罚500元,四轮处罚1000元;3、非法载客营运,处罚5000元;4、无证驾驶从事非法营运,除罚款外,可以并处15日拘留。
五、请广大群众不要轻信“不用挂牌照可上道路行驶、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内容,欺骗诱导您购买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如您遇到可拨打“12315”电话举报。购买时应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购买具有3C认证和出厂合格证的正规机动车,做到有牌照、有驾照、规范行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安全文明出行。
六、对现有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应报废处理或到销售企业置换为合格车辆并完成注册登记;对符合登记注册标准的国标电动三轮、四轮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上牌。
七、在整治过程中出现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部门对三、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赣州蓉江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编辑:邱蛟龙
校对:朱文奎
编审:谢称利
审核:肖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