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聚众扰乱案件,被告人黄某章、罗某远等10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缓刑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回顾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章、罗某远、李某贤组织被告人吴某送、罗某高、黄某平、黄某、卢某珍、黄某忠、卢某集和其他村民,多次聚集到百色市田阳区那音水库工程管理所,围堵该所大门,要求长期免费供电;多次聚集山上阻拦施工车辆和阻挠工人施工, 强行索取修路赔偿费,进行敲诈勒索;还聚众非法上访,其行为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章、罗某远、李某贤组织被告人吴某送、罗某高、黄某平、黄某、卢某珍聚众扰乱单位企业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单位企业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黄某章、李某贤、黄某忠、卢某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勒索企业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合案情,田阳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现实需要和合法权益,当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一些人就会想到通过一定途径表达意愿,期望以此解决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然而现实中,总有些人试图以聚众围堵、静坐等手段制造“社会影响”实现自己诉求,也有些人认为造势越大越能引起各方重视,人数越多越能给有关部门造成压力,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殊不知,他们的一些行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聚众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重要活动场所的;
(七)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八)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围堵、封闭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或者强行占据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的;
(九)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打砸、毁坏公私财物、设备,造成恶劣后果的;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样判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
“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正常秩序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
“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公私财物或者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闯、强行进入、占据国家机关或者堵塞国家机关通道的行为。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行为,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和停止。
“造成严重损失”,是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或者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能,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或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情形。
请在法治轨道内理性表达诉求
随着乡村经济的振兴、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会结构的变迁可能会触及到每个利益主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会发生碰撞,个人的诉求需要主张,个体的利益需要维护,但诉求的表达与权利的伸张应当在法治的轨道内。试图通过对公权力机关“集体施压”、“制造影响”等非法上访方式表达诉求,这类背离法治的“维权”,是对他人正当权益与公共利益的践踏,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将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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