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台区高效便捷解决涉企诉求“1+1+N”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做到全区上下一盘棋,实现企业咨询类诉求服务员快速办、求助类诉求政府部门速响应、疑难类诉求多部门联动专题会办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联动作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不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应用线上云会商、线下现场办相结合的“1+1+N”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职能部门是指具有管理和服务企业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1+1+N”即“1”是指某一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1”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依托双鸭山市“1+1+N”政商联动平台,在平台中选择一个四方台区属部门为其解决诉求,被选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属于本部门职权的自行推动解决;“N”是指被企业选择的部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由该部门邀请涉及相关部门联动会商推进解决。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设立服务员、联络员,服务员应当是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络员应当是职能部门分管或具体负责人。部门的服务员及联络员必须全部入驻双鸭山市“1+1+N”政商联动平台,并将本部门的主要职责、联系方式在平台内公示。联络员负责将“1+1+N”政商联动平台收集到的企业诉求,向职能部门服务员汇报,由服务员负责推动解决,部门联络员配合服务员完成相关工作,并负责与企业联系沟通。第五条 办理企业诉求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部门联络员要对企业诉求尽职尽责、负责到底。若企业诉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首问部门联络员应当及时将诉求内容书面转发对应职能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企业,收到转办通知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企业及首问部门。第六条 企业提出的诉求涉及多部门,且存在职责界定不清时,由首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有关区级领导并提交书面材料,由区级领导确定最终解决方案。第七条 对于能够立即解决的企业诉求,职能部门要及时推进解决,对短期内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明确办结时限并有序推进解决;对不符合当前政策要求的问题建议,要向企业说明政策依据,做好解释工作。第八条 为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减少企业和政府运行成本,企业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网络连接的方式登录“1+1+N”政商联动平台,根据需求选择一个相关职能部门,录入反映的诉求内容,平台将企业诉求以短信方式发送至职能部门的服务员及联络员。第九条 职能部门联络员在接收到平台发送的短信后,立即向服务员汇报请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第十条 经职能部门研判后,需要其他部门联动配合的,职能部门联络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邀请,采取线上平台联动会商的工作方式予以解决。第十一条 确需线下现场核验解决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第四章 诉求办理及反馈第十二条 对于政策咨询类诉求或首问部门可直接办理的简单诉求,应当在收到诉求当日通过平台短信回复企业办理情况。第十三条 对于跨部门、多领域历史遗留等疑难复杂类诉求,首问部门应当在收到诉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平台短信的方式告知企业,明确联动会商的时间、方式及参加部门。第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多部门联动会商制度。根据企业需求,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1+1+N”政商联动平台会议室云见面、多部门现场联动方式对企业反映的诉求集中会商解决。第十五条 首问部门在“1+1+N”政商联动平台组织线上联动会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会商结果以平台短信回复企业,内容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推进措施、完成时限以及联系方式。线上会商相关视频由牵头部门负责上传平台以备查询。第十六条 区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定期回访。第十七条 “1+1+N”政商联动平台中设立了企业满意度调查评价功能,企业对职能部门承办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及提出意见建议。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超时限办理,平台将进行短信提醒,各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第十九条 区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平台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经督办后仍未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依法查办,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权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区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每年通过“1+1+N”政商联动平台企业满意度评价和线下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对各职能部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能部门对企业反映诉求的响应率、解决率及满意率,并将考核结果对外公开。第二十一条 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责任,倾力支持企业发展,依托双鸭山市“1+1+N”政商联动平台,真心实意为企业服务,推动形成多部门联动工作合力。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难不避,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二条 职能部门在办理企业诉求时,向其他部门提出协办需求时,各协办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推诿,直到企业诉求全面解决。第二十三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职能部门要通过报刊、自媒体端、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应用双鸭山市“1+1+N”政商联动平台,营造亲商爱商重商宜商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四方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