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俊林:真假之间——秦始皇史迹的“二重”文献考察

文摘   2024-11-04 16:32   四川  

文章千古事








作者简介:苏俊林(1984—),四川仪陇人,湖南大学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博士后出站,现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重庆市巴渝学者青年学者,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客座副研究员,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秦汉三国史、简牍学、古文书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各1项,在《古代文明》、《中国史研究》、《史学月刊》、《文史》、《出土文献》、《简帛》、《简帛研究》、《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多篇



真假之间——

秦始皇史迹的“二重”文献考察

苏俊林


提  要:关于秦始皇的历史事迹,出土简牍证实了史书的某些记录,但也有不少史书未载的新资料。秦简记载秦始皇、秦二世进行过大赦,秦代赦免制度已经形成。岳麓秦简中有“禁伐湘山”和要求官府“毋苛徭”的律令。北大汉简《赵正书》记录了经秦始皇同意而传位胡亥的内容。这与《史记》等传世文献所记载的秦始皇“久者不赦”“伐赭湘山”“暴虐天下”以及胡亥改诏诈立等完全不同。《史记》等传世文献遗漏了不少关于秦始皇的重要资料,对秦始皇史迹的记载并不完全真实。研究秦始皇甚至秦史不能仅凭或者偏信传世文献,需要将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察。


关键词:秦始皇;秦汉简牍;传世文献;真假性



被称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历来被视作专制暴君的典型,备受指责。这种刻板印象的形成,主要源于西汉史家对秦始皇相关史迹的记载和评论。贾谊在《新书·过秦篇》中说秦始皇“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因为不施仁义导致秦朝短命而亡,司马迁批评秦始皇“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秦始皇因此被打上“独断专行”“暴虐苛政”“严刑峻法”的历史烙印。加之“焚书坑儒”事件的影响,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历史结局,更加深了秦亡于“暴政”“恶行”、咎由自取的历史归因。在此语境下,秦始皇时期的诸多历史事件也被人诟病。

随着研究的推进,西汉史家的言论虽不时被人质疑,但尚缺乏可靠证据。20世纪以来,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湖南益阳兔子山秦汉简、北大汉简等陆续出土和公布,其中有不少与秦始皇相关的内容部分简牍佐证了传世文献的记录,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改“命”为“制”、改“令”为“诏”、更称“皇帝”等皇帝名号制度的内容,已为湖南龙山县出土的里耶秦简所证实。里耶秦简《更名方》载:

泰【王】观献曰皇帝。天帝观献曰皇帝。帝子游曰皇帝。王节弋曰皇帝。王谴曰制谴。以王令曰【以】皇帝诏。承【命】曰承制。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内侯为轮(伦)侯。彻侯为【死〈列〉】侯。以命为皇帝。受(授)命曰制。□命曰制。为谓□诏。

里耶秦简《更方名》

《更名方》证实了《秦始皇本纪》中更改名号的记载,但是秦汉简牍中也有不少与传世文献存有差异甚至完全相悖的记录。王国维在《古史新证》讲义中说:“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在其思想指导下,我们将《史记》等传世文献与秦汉简牍结合起来,选择几个截面,从文献学角度对秦始皇史迹的真假问题进行“二重”考察。


一、《史记》“久者不赦”与秦简中的赦免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天下。是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出于对司马迁的信任,“久者不赦”的说法深入人心。学界或认为嬴政在位数十年“未尝一赦”“不曾大赦”,直到秦二世元年才“大赦天下”,或认为统一之后秦始皇没有赦免,甚至认为秦始皇在位37年从未进行赦免。“久者不赦”成为指责秦始皇严刑峻法、刻薄寡恩的重要证据。但据《史记》记载,在统一天下前后,秦始皇曾赦免过赵高、韩非子、高渐离等人。《史记·蒙恬列传》载:“(赵)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毅不敢阿法,当高罪死,除其宦籍。帝以高之敦于事也,赦之,复其官爵。”《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李斯使人遗非药,使自杀。韩非欲自陈,不得见。秦王后悔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史记·刺客列传》载:“秦始皇召见,人有识者,乃曰:‘高渐离也。’秦皇帝惜其善击筑,重赦之,乃矐其目。”这些赦免个案在史书明文记载,也有学者已经指出,但多数学者并不重视。

近年出土的简牍中有秦代赦免的明确记录。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所藏秦简《奏谳文书》中有2次赦免。《奏谳文书》的《猩、敞知盗分赃案》载:

●廿三年四月,江陵丞文敢(谳)之:廿三[]年九月庚子,令下劾:(录)江陵狱:上造敞、士五(伍)猩智(知)人盗埱冢,分臧(赃),得。敞当耐鬼薪,猩黥城旦。遝戊午(赦),为庶人。(后略)

敞、猩2人知道别人盗墓不举报,反而参与分赃,按律应分别罚以“耐鬼薪”和“黥城旦”,即剃去胡须或脸上刺字然后作苦役,但因遇到“戊午赦”,被赦免为庶人。此外,《田与市和奸案》中也有赦免内容,如下:

●鞫之:田与市和奸,毋智捕校上。田虽不服,而毋(无)以解驩、路、毋智、市言。田负斧质气(乞)鞫不审。遝己巳(赦)。…(中略)…当毄(系)城旦十二岁,遝己巳(赦)。其(赦)除田,复为隶臣。(后略)

田因与姑姑的女儿市“和奸”(即通奸)被罚为隶臣,其对判决不服申请“乞鞫”(重审),重审后发现“乞鞫不审”,即田的供辞不实,按律应判其“系城旦十二岁”(即带上刑具服城旦苦役12年),但因遇到“己巳赦”,赦免了“系城旦十二岁”的处罚,恢复其隶臣的身份。此两案中,敞为上造(爵位第2级),猩为士伍(无爵者),田为刑徒隶臣,身份无特别之处,没有皇帝特赦他们的理由,故而这两次赦免应是全国性的大赦,他们不过是嬴政大赦天下的幸运儿、恰好遇上而已。两案时间不晚于秦王政二十五年,即统一前夕嬴政进行过2次全国性的大赦。

不仅天下统一前有过大赦,统一之后秦始皇也进行过赦免。《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有这样的令文:

●叚()正夫言: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请:论轮〈输〉祒等【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令夫轮〈输〉袑【等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比故魏、荆从人之【妻】、子、同 产、舍 人 及 子 已 傅、 嫁者└。已论,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其为士五(伍)、庶人者处苍梧,苍梧守均处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胶致桎传之。其夫、妻、子欲与,皆许之└。有等比。·十五

                              “从人”简

这是对“故赵”“故代、齐”“故魏、荆”等旧六国“从人”及其亲属等进行处罚的令文。关于“从人”,或认为是六国主张合纵反秦之人,或认为是六国追随国君抗秦之人及其关联者,或认为是故六国的贵族及官吏。结合六国多“朝秦暮楚”及反秦多是举国之力等情况,以及岳麓秦简中“从反者(0669)”、“诸从者(1806)”等内容,我们认为“从人”可能与合纵连横并无关系,“从”当读本字,“从人”即“随从者”之意。令文要求将六国“从人”迁往洞庭郡,罚作苦役,并“终身毋得免赦”。从“故赵”“故代、齐”“故魏、荆”的称谓可知,此时已经统一天下。“终身毋得免赦”一语,暗示当时赦免在经常进行,否则就是一句多余的废话。里耶秦简9-2287载有“它坐论报(赦)辠(罪)云何”,里耶秦简14-18载有“论云何,[]辠(罪),赦或覆问之,毋有”。审案询问是否赦罪,正是因为秦存在赦免制度并经常使用的缘故,以致于官吏在日常审案中都需要问询是否赦免罪行。此时为统一之年秦始皇二十六年的五月和七月。可见,嬴政在统一前后都有过赦免。

秦二世也曾赦免。《史记·六国年表》载:“(二世元年)十月戊寅,大赦罪人。”一些学者已注意到此次大赦天下的记录。这次赦免也得到出土简牍的佐证。湖南益阳市兔子山遗址出土了一份可称为《秦二世即位文告》的木牍,其中记载:

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遗诏,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故罪,令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正)

吏、黔首其具行事,毋以繇(徭)赋扰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

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背) (3-1

“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流罪”与《史记·六国年表》中的“大赦罪人”相互应证,为秦二世大赦天下的明证。大泽乡起义后,陈胜所遣将领周章抵达戏水,引起秦朝廷恐慌。在章邯的建议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周章军而走,遂杀章曹阳”。这是秦二世时期也是秦代最后一次大赦记录。由此可见,秦始皇、秦二世时期一直都有赦免、大赦,赦免对象也不乏普通民众。

秦代赦免不限于此,可能秦代已经存在相当完备的赦免制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

叔(菽)、麦,当出未出,即出禾以当叔(菽)、麦,叔(菽)、麦贾(价)贱禾贵,其论可(何)殹(也)?当赀一甲。会赦未论,有(又)亡,赦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

邬文玲据此对秦代赦免期限等进行讨论,并结合其他史料指出秦代赦免似有常态化的做法,且有相应制度。就秦律关于赦免对象、时效、赦免后的身份等规定来看,秦代赦免制度已相当成熟。岳麓秦简《奏谳文书》中有“戊午赦”“己巳赦”,用干支表示。干支赦令正是赦免制度化的表现。岳麓秦简《廷卒乙廿》规定:“●数言赦,不便。请:自今以来,节(即)为令若有议为殹(也)而当以赦为根者,皆以其赦令出之明日为根,曰:某年某月某日以来。·廷卒乙廿。”多次言及赦免会不方便,于是规定以颁发赦令第二天的干支来表示。这是秦代干支赦令的制度源泉。里耶秦简9-1583载:“(赦)戍上造武陵康乐樛。”学者认为“赦戍”是受朝廷赦免后的从军者。“赦戍”身份正是秦推行赦免制度的结果。

秦的赦免制度并未因为天下一统而中断,秦始皇和秦二世时期都在施行。司马迁“屏蔽”了秦赦免的制度规定和统一前后的大赦实例,进而指责秦始皇“久者不赦”,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另据岳麓秦简记载:

●制诏御史:闻狱多留,或至数岁不决,令无辠(罪)者久毄(系)而有辠(罪)者久留,甚不善,其举留狱上之└。御史请:至计,令执灋(法)上㝡(最)者,各牒书上其余狱不决者一牒,署不决岁月日及毄(系)者人数,为㝡(最),偕上御史,御史奏之,其执灋(法)不将计而郡守丞将计者,亦上之。制曰:可。·卅六

                    秦始皇“闻狱多留”诏书

秦始皇批评案件滞留不判导致无罪之人被长期拘押,而有罪者也不能判罪服刑,如此“甚不善”,不利于民。此诏的实际效果暂且不论,但秦始皇对滞留案件尚且心存善意,又怎会“久者不赦”呢!


 二、《史记》“伐赭湘山”与岳麓秦简“禁伐湘山”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秦始皇“伐赭湘山”的事件,如下:
始皇还,过彭城,斋戒祷祠,欲出周鼎泗水。使千人没水求之,弗得。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上自南郡由武关归。
按《史记》记载,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巡游到衡山、南郡的秦始皇去湘山祭祀,但因大风差点无法渡江,大怒之下的秦始皇派遣三千刑徒“伐湘山树,赭其山”,把湘山上的树木砍光,将山涂红。“伐赭湘山”加深了秦始皇喜怒无常、不尊圣贤的历史形象,也给秦始皇增添了一条罪行。
《史记》所载秦始皇“伐赭湘山”的事件,学者多信而不疑,但近年却遭到出土简牍的强烈冲击。岳麓秦简中有与“伐赭湘山”完全相反的内容,其记载:
●廿六年四月己卯,丞相臣状、臣绾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亲抚晦(海)内,南至苍梧,凌涉洞庭之水└,登相(湘)山、屏山,其树木野美,望骆翠山以南树木□见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状、臣绾请:其禁树木尽如禁苑树木,而令苍梧谨明为骆翠山以南所封刊。臣敢请。制曰:可。·廿七



                    秦始皇“禁伐湘山”诏书
简文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四月己卯,秦始皇在湘山给丞相隗状、王绾下诏,因为湘山、屏山、骆翠山的山林秀美,甚为愉悦,要求禁止砍伐山上树木;隗状、王绾商议后奏请要像禁苑那样禁止砍伐湘山等的树木;秦始皇“制曰可”即批准了他们的请求。之后形成律令下发全国。岳麓秦简的律令为地方官吏所抄录,内容的可靠性毋庸置疑。篡改诏书为大逆不道,罪死不赦,地方官吏断无篡改的可能。“禁伐湘山”确应存在。明眼所见,岳麓秦简中这条要求“禁伐湘山”的律令,与《秦始皇本纪》“伐赭湘山”的记录截然相反。
不过,岳麓秦简“禁伐湘山”律令的时间尚有争议。简中记载“禁伐湘山”的时间为“廿六年”。关于此,学者或认为应是“廿八年”,或认为应是“二十九年”,或认为应是“廿六年”。我们认为简文为“廿六年”无疑。就简文看,“廿六年”的“六”写作,虽笔画残缺,但与岳麓秦简0964中“卅六”的“六”(写作)笔画基本一致,而与(八,岳麓0918)或(九,岳麓0966)相差较大。且此事涉及皇帝诏书,官吏写错时间的可能微乎其微。因此,时间暂以释文“廿六年”为妥。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天下,功业前所未有,自然心情愉悦,该年巡游见“树木野美”进而禁伐湘山,是完全可能的。
岳麓秦简的“禁伐湘山”和《史记·秦始皇本纪》的“伐赭湘山”内容迥异。前者时间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后者在二十八年,差别明显。那么,应如何看待这两条材料的关系?我们认为有两种可能。1、若二者所记是同一事,即一假一真,则“禁伐湘山”的可信度应高于《史记》的“伐赭湘山”。因为前者为当时地方官吏所抄录,断不敢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史记》则是后人所写,史料来源、是否实录都存有疑问。2、若二者为两事且都是事实,《史记》只记“”而完全不提秦始皇“禁伐湘山”,虽有“禁伐湘山”令文早已亡佚的可能性,但对于“罔罗天下放失旧闻”、“涉猎者广博,贯穿经传,驰骋古今”的司马迁而言,不能完全排除其有“选择性失明”、故意误导之嫌。若将二者都载入史书,世人在此事上对秦始皇的评论将大不相同。若二者都曾是史实且“禁伐湘山”发生在“伐赭湘山”后一年,但司马迁不记“禁伐湘山”一事,其意图就更耐人寻味了。不论如何,史书不载“禁伐湘山”事件,不仅遗漏了重要史实,也对秦始皇的评价产生了不小的消极影响。

三、《过秦简》“暴虐天下”与岳麓秦简的“毋苛徭”

贾谊在《新书·过秦篇》中说秦始皇“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过秦篇》被司马迁摘入《史记·秦始皇本纪》之后,“暴虐天下”成为批评秦始皇的罪证之一。秦始皇“暴虐天下”的内容,大致不出晁错的言论:
及其末涂之衰也,任不肖而信谗贼;宫室过度,耆欲亡极,民力罢尽,赋敛不节;矜奋自贤,群臣恐谀,骄溢纵恣,不顾患祸;妄赏以随喜意,妄诛以快怒心,法令烦憯,刑罚暴酷,轻绝人命,身自射杀;天下寒心,莫安其处。
批评秦始皇“暴虐天下”的言论大致如此。以儒家立场来看,秦律确实严苛。不过,正如学界所注意到的,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中的秦律与张家山汉简所载的汉初法律并无本质区别。此为研习秦汉简牍及法律者常识,无需赘言。在此谈谈徭役方面的问题。
历来认为秦始皇大兴土木,徭役无度,百姓苦不堪言。不过,岳麓秦简中有数条要求官吏“毋苛徭”的律令,如下:
●郡及关外黔首有欲入见亲、市中县【道】,【毋】禁锢者殹(也),许之,入之。十二月复,到其县,毋后田。田时,县毋〼入殹(也)。而澍不同,是吏不以田为事殹(也)。或者以澍、穜时(徭)黔首而不顾其时,及令所谓春秋试射者,皆必以春秋闲时殹(也)。今县或以黔首急耕、穜、治苗时已乃试之,而亦曰春秋试射之令殹(也),此非明吏所以用黔首殹(也)。丞相其以制明告郡县,及毋令吏以苛(徭)夺黔首春夏时,令皆明焉。以为恒。不从令者,赀丞、令、令史、尉、尉史、士〼吏、发弩各二甲。



                      秦代“毋苛繇”律令
这条律文没有律名,但从“徭黔首”等内容推测,其出自《徭律》的可能性极大。律文中官方解释“春秋试射”为“必以春秋闲时”,即春季和秋季的武艺考试必须在闲暇时候,不能耽误农时。其还规定丞相要以皇帝制书的形式通告郡县,官吏不要因“苛徭”而耽误农时,违者将被罚2甲即2688钱。
岳麓秦简《徭律》明文规定:
●(徭)律曰:发(徭),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必先请属所执灋,郡各请其守,皆言所为及用积徒数,勿敢擅兴;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属、奴及不从车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县勿敢倳(使);节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觉(学)觉(学)室,令与粟事;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癃)病母居者,皆勿行。
“人弟子”“复子”的全称当为“人属弟子”“人复复子”,亦可简称为“人属弟”“人复子”。二者的身份性质存有争议,我们较为赞同日本“秦代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班的观点,认为“人复复子”是因为赡养老人而享受复除徭役待遇的人子;“人属弟子”之“人属”与奴婢有别,而应是奴婢被放免之后与旧主人依然保存某种依附关系的半自由人,“人属弟子”就是这类人的子弟。“敖童”应属于“童”即未成年人的一种,“免老”则是因为年老而免除徭役的老年人。“人弟子”“复子”“敖童”“私属”“免老”等都是特殊身份群体,《徭律》规定不得擅自征发他们服徭役,也不得差使免老和敖童。即便敖童应服徭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与年迈的父亲或母亲居住、或与残病的母亲单独生活时,不得征发他们。
岳麓秦简《徭律》又载:
(徭)律曰:岁兴(徭)徒,人为三尺券一,书其厚焉。节(即)发(徭),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田时先行富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而署其都发及县请(情)。其当行而病及不存,署于券,后有(徭)而聂(蹑)行之。(后略)
规定农忙时应先征发“富有贤人”,农闲时方征发贫穷者,被征发者若生病则顺延到下次。《徭律》还规定:“当(徭)戍,病不能出及作盈卒岁以上,为除其病岁(徭),勿聂(躡)□□论毄(系),除毄(系)日(徭)戍,以出日倳(使)之。”被征发者若生病不能应征但已在官府劳作1年以上,则免除该年徭役。就岳麓秦简《徭律》文本所见,秦代虽未断绝徭役征发,但在徭役征发上不乏体恤与审慎精神。
不仅徭役如此,在兵役、吏役等方面,秦律也有类似规定。岳麓秦简《奔警律》载:“黔首老弱(癃)病,不可令奔敬(警)者,牒书署其故,勿予符。”规定年老、体弱残病者不用“奔警”,即遇战事不用出征。岳麓秦简《戍律》规定: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徭)发,亲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归葬。已葬,辄聂(摄)以平其(徭)。
律文规定官府不得将家中成年男子(即“同居”)都派去戍守,否则赀罚2甲;戍守时或服役途中若父母、妻子等亲人去世,可以回家安葬,之后再补足服役时间。
在吏役方面,岳麓秦简《置吏律》规定:
置吏律曰: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备员,其新黔首勿强,年过六十者勿以为佐。(后略)
规定不得强迫新黔首为县府小吏,不得任用60岁以上的人为官佐。由此可见,兵役、吏役与其他徭役一样,秦律都有体恤民众的一面,“毋苛徭”的精神在秦律中并不少见。
虽然秦律在统一天下后未必能严格执行,如秦律禁止官吏向新黔首索要财物,禁止官吏收受贿赂,也禁止长官侮辱属吏,还禁止吏员擅自处罚黔首,如下:
●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钱财酒肉它物,及有卖买叚()赁貣于新黔首而故贵赋(贱)其贾(价),皆坐其所受及故为贵赋(贱)之臧(赃)、叚()赁费、貣息,与盗同灋(法)。其贳买新黔首奴婢畜产及它物盈三月以上而弗予钱者,坐所贳贾<>钱数,亦与盗同灋(法)。(后略)
自今以来,治狱以所治之故,受人财及有卖买焉而故少及多其贾(),虽毋枉殹(),以所受财及其贵贱贾(),与【盗】【同】灋(法)└。叚()└貣贱<>金它物其所治、所治之亲所智()……叚()赁费貣贱(钱)金它物其息之数,与盗同灋(法)。└(后略)
●杂律曰:啬夫擅桎杵(梏)吏,若夺衣寇<>、剑、履以辱之,皆赀二甲。
● 吏自佐史以上毋敢罚黔首,不从令者赀二甲,免。它如律令。·十七
秦律虽明文禁止,但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秦国攻灭赵国之后曾迁徙富豪,被迁徙者“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处葭萌”。为了不被迁往偏僻之地,争相贿赂官吏。项羽在新安坑杀秦降卒20余万,诱因之一是六国故民在服徭役路过关中地区时遭遇了秦吏卒的蛮横无理,“诸侯吏卒异时故繇使屯戍过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违法行为的存在并不表示这些法律未被执行,正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而且,违法行为虽然不少,但遵律而行在当时更应是常态。那些“毋苛徭”、体恤民众、保障百姓利益的法律,在当时应曾得到执行。
秦始皇时期虽不乏征发徭役的事实,但岳麓秦简中《徭律》《奔警律》《戍律》《置吏律》等律文表明,秦律中有不少较为人性化的“毋苛徭”的法律规定。虽然不能对主张重刑主义的秦律过度赞誉,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之间也存在一定距离,但也不能无视传世文献对秦律中“毋苛徭”内容的消隐。岳麓秦简的律令是秦始皇时代所使用的法律,但《过秦篇》《史记》等传世文献却对这些曾被执行的“毋苛徭”律文只字不提,而是单方面强调徭役繁重、“暴虐天下”,不仅遗漏重要史料,也导致后人对秦律、秦政的认识偏离了历史原貌。

四、秦始皇皇位继承的两个版本

关于秦始皇皇位继承问题,原本没有太大争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至平原津而病。始皇恶言死,群臣莫敢言死事。上病益甚,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曰:“与丧会咸阳而葬。”书已封,在中车府令赵高行符玺事所,未授使者。七月丙寅,始皇崩于沙丘平台。丞相斯为上崩在外,恐诸公子及天下有变,乃祕之,不发丧。棺载轀凉车中,故幸宦者参乘,所至上食。百官奏事如故,宦者辄从轀凉车中可其奏事。独子胡亥、赵高及所幸宦者五六人知上死。赵高故尝教胡亥书及狱律令法事,胡亥私幸之。高乃与公子胡亥、丞相斯阴谋破去始皇所封书赐公子扶苏者,而更诈为丞相斯受始皇遗诏沙丘,立子胡亥为太子。更为书赐公子扶苏、蒙恬,数以罪,赐死。语具在《李斯传》中。行,遂从井陉抵九原。会暑,上轀车臭,乃诏从官令车载一石鲍鱼,以乱其臭。
秦始皇最后一次巡游到达平原津时染病,后益发严重,于是给长子扶苏下诏,“与丧会咸阳而葬”,但诏书尚未发出秦始皇就在沙丘驾崩了。秦始皇死后,随行的中车府令赵高和幼子胡亥串谋,说服丞相李斯之后,篡改遗诏,改立胡亥为太子,将扶苏和蒙恬等人赐死。《史记·李斯列传》《蒙恬列传》等关于秦始皇皇位继承的记载与此一致,都是“胡亥改诏诈立”的说法。《史记》的记载后人多深信不疑,极少的质疑者也缺乏有力的证据。
新出简牍中出现了秦始皇皇位继承的另一版本。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赵正书》记载了从秦始皇生病、去世到赵高被诛、秦朝灭亡的历史。现摘录与胡亥即位的内容如下:
·昔者,秦王赵正出斿(游)天下,环(还)至白(柏)人而病。病(笃),(喟)然流涕长大(太)息,谓左右曰:“天命不可变于(欤)?吾未尝病如此,悲££…”…而告之曰:“吾自视天命,年五十岁而死。吾行年十四而立,立卅七岁矣。吾当以今【岁】死,而不智(知)其月日,故出斿(游)天下,欲以变气易命,不可于(欤)?今病笃,几死矣。其亟日夜揄(输)趣(趋),至白泉之置,毋须后者。其谨(微)密之,毋令群臣智(知)病。” 
病即大甚,而不能前,故复召丞相斯曰:“吾霸王之(寿)足矣,不奈吾子之孤弱何。……其后不胜大臣之分(纷)争,争侵主。吾闻之:牛马(斗),而闽(蚊)䖟(虻)死其下;大臣争,赍(齐)民古(苦)。吾衣(哀)令(怜)吾子之孤弱,及吾蒙容之民,死且不忘。其(议)所立。”丞相臣斯昧死顿首言曰:“陛下万岁之(寿)尚未央也。且斯非秦之产也,去故下秦,右主左亲,非有强臣者也。(窃)善陛下高(议),陛下幸以为粪土之臣,使教万民,臣(窃)幸甚。臣谨奉法令,阴修甲兵,饬正(政)教,官(斗)士,尊大臣,盈其爵禄。使秦并有天下,有其地,臣其王,名立于天下,执(势)有周室之义,而王为天子。臣闻不仁者有所尽其财,毋勇者有所尽其死。臣(窃)幸甚,至死及身不足。然而见疑如此,臣等尽当僇(戮)死,以佨(报)于天下者也。”赵正流涕而谓斯曰:“吾非疑子也。子,吾忠臣也,其(议)所立。”丞相臣斯、御史臣去疾昧死顿首言曰:“今道远而诏期宭(群)臣,恐大臣之有谋,请立子胡亥为代后。”王曰:“可。”(后略)


北大汉简《赵正书》部分图版


引文只摘录了《赵正书》中与传位一事密切相关的部分,其与《史记》中胡亥改诏诈立的记载完全相悖。
《赵正书》与《史记》的记载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少差别。在秦始皇的称谓、秦始皇生病和驾崩的地点、秦始皇是否“恶言死”、冯去疾的官职及是否随行、赵国“良将军”是李微还是李牧、赵高是中车府令还是隶臣,以及赵高是子婴所杀还是章邯所杀等诸多方面,《赵正书》与《史记》的记叙都截然不同。《史记》记载赵高以“中车府令”身份随秦始皇巡游,成为沙丘之变的关键人物,但《赵正书》却记载胡亥即位为帝之后,“大赦罪人,而免隶臣赵高以为郎中令”,时为隶臣的赵高自然不能参与皇位继承人的讨论。此亦与《史记》的记载不同。当然,最重要的差异在于秦始皇立谁为继承人。《秦始皇本纪》虽未名言立扶苏,但学者多认为秦始皇有此意愿,而胡亥是改诏诈立、即位为帝的,但《赵正书》则是秦始皇在病笃时要求随行的李斯、冯去疾商议立谁为太子。二人商量后奏请:“今道远而诏期群臣,恐大臣之有谋,请立子胡亥为代后。”胡亥得以立为继承人并即位为帝,是李斯等人迫于形势商议的结果,且得到秦始皇批准。另外,前引《秦二世即位文告》中秦二世说“朕奉遗诏”,其皇位的正统性与《赵正书》的记叙一致。这与《史记》的记叙截然相反。胡亥继承秦始皇皇位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存在《史记》的“改诏诈立说”和《赵正书》《秦二世即位文告》的“奉诏即位说”两个版本。
关于《赵正书》的性质,整理者认为其“与战国时期流行的‘语’类古书相似”,“成书年代可能在西汉早期”,或认为成书于秦楚之际,或认为其内容属小说家言、历史故事。虽存有争议,但学界多赞成《赵正书》的性质与《史记》等史书不同。
对于《赵正书》的真伪性问题,学界也有讨论。陈侃理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历史记忆,日本学者鹤间和幸认为这两个截然相反的记叙源自支持长子扶苏和幼子胡亥的两大对立势力,但未作真伪判断。部分学者质疑其真实性,一些研究者并未将其全部内容视为伪作。金庆浩认为《赵正书》的真伪尚难断定,董家宁认为《赵正书》的史料价值虽不可与《史记》同日而语,但也不应轻视,符奎则认为《赵正书》建立在一定社会现实基础之上,李锐认为《赵正书》有可信度,《史记》所讲“沙丘之谋”的很多内容可能出自虚构,《赵正书》倒可能反映了很多历史事实。相互之间分歧很大。韩国学者金珍佑试图对此进行解释,认为司马迁之没有采用《赵正书》所载具有合法性、正统性的“二世皇帝”等记录,是因为其不合《史记》塑造汉王朝正统性的要求。
不论学者态度如何,《赵正书》与《史记》在秦始皇皇位继承一事上的记录截然相反。从文献角度而言二者或可并存,但不可能都是史实。《赵正书》称秦始皇嬴政为“秦王赵正”,称“王曰可”而不是“制曰可”,不用皇帝的名号制度,明显有故意贬低之嫌,但其所涉“皇帝下诏——大臣商议——皇帝裁决”的议事程序却符合秦代朝议制度的要求。《赵正书》以“昔者”开篇,与年月日纪事的史书性质不同,难以认为其内容完全符合史实。但常理推测,若《赵正书》全是伪造,则很难让当时人接受,撰写也就无甚意义。最为可能的是,《赵正书》不全为实录,也不全为虚妄之言,而是真假混杂。《赵正书》将赵国名将“李牧”写作“李薇”,虽与《史记》不符,但可得到出土兵器铭文的佐证。如此看来,《赵正书》确有可信之处。加之前文所论《史记》等传世文献有遗漏重要史料甚至记载不实等情况,尚不能以《史记》为依据来断然否定《赵正书》的价值及其所有内容的真实性。至于《赵正书》哪些为真哪些为假,有待新资料的佐证和研究的深入。

五、结  语

如前所述,在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这两种关于秦始皇史迹的记录中,里耶秦简《更名方》证实了《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皇帝名号制度的真实性,但在秦始皇是否“久者不赦”、是“伐赭湘山”还是“禁伐湘山”、是“暴虐天下”还是“毋苛徭”、以及是传位胡亥还是胡亥改诏诈立等诸多事件上,《史记》与秦汉简牍的记录都大相径庭。虽然秦始皇皇位继承一事尚难定谳,但在赦免、湘山事件、徭役等方面,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里耶秦简等都以可靠资料证明,《史记》等传世文献对秦始皇史迹的记载并不全面,遗漏了很多“毋苛徭”的律文以及“禁伐湘山”等重要史料,导致后人无法兼听则明,只能偏信而暗,秦始皇的暴君形象也由此奠定。
本文无意为秦始皇翻案,关于秦始皇的历史形象,留待今后另文讨论。但从《史记》等传世文献和秦汉简牍的“二重”文献来看,传世文献所记秦始皇的历史绝不可能全是信史。班固评价司马迁有“良史之材”,所著《史记》是“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仅就秦始皇史迹的记载而言,《史记》有悖良史的“实录”精神。李开元对《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史料来源详加考察后指出:“以《秦始皇本纪》为代表的《史记》中有关秦汉历史记载的不实和篡改问题,不少与班固家族有关,所以有重新审视的必要。”有鉴于此,秦始皇的诸多史迹是真是假,需要区别对待,运用多种史料详加考察,而不能抱残守缺,过于迷信《史记》等传世文献。在出土简牍不断出土的今天,秦始皇乃至秦代历史的研究,虽不能完全脱离《史记》等传世文献,但也不应有先入之见,对与传世文献相悖的记录视而不见,而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以公允的态度对待不同的文献记载,然后仔细甄别,方可能接近历史真相。

原文载《古代文明》2021年第2期
(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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