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强制交易、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侵权行为成为消费争议的难点问题;特别是经营者单方面终止合同,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无理拒绝、故意拖延解决等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赋予消协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法定职责,富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平县消保委)对富平冯润赫游泳馆(瑞思体育)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案件简介】:2024年8月27日起,有2名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富平瑞思体育(富平县东华街道办事处中西部农博城b2-1商铺)报名游泳课程并办理会员,让孩子学习游泳。但因各种原因,2名孩子均一节课未上,并提出退费。一开始老板及店员还承诺退费,但后面到约定的退费日期再联系,老板不接电话,拉黑微信,店员也一律让找老板。消费者无法维权,事情无法解决,缴纳的会费也无法退还,为使自身利益得到维护,其他消费者不再被骗,更为不影响社会形象,制止不良风气传播,特向富平县消保委投诉,请予以调解处理。【调查过程】: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富平县消保委秘书处依法开展调查。经查,该经营户门头牌匾为:瑞思体育。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如下,名称:富平冯润赫游泳馆;注册号:92610528MADRB70207;经营者:杨静;成立日期:2024年07月11日;经营地址:富平县东华街道办事处中西部农博城b2-1商铺。2024年8月28日,富平县消保委秘书处向富平冯润赫游泳馆送达了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工作人员收到后给老板(冯敬及杨静)打了电话未接,后通过微信发给老板,其回复知道了。通知书要求富平冯润赫游泳馆老板或其委托人于2024年8月28日16时在富平县消保委秘书处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也通过微信给老板发了通知书截图,但28日16时未见经营者及委托人前来处理投诉。当时我委电话联系工作人员说已通知老板,但打老板杨静电话一直未接。后8月29日早我委致电经营者杨静,电话还是未接。随后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富平冯润赫游泳馆,前台工作人员说:2023年2月份她在这里上班时,游泳馆的名字就叫“瑞思体育”。同时在该游泳馆电脑及收款票据上发现有“富平县玛尔斯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工作人员说和上述2个字号名称实际为一家,但其也不清楚到底是什么关系。现在老板人在外地,给老板发信息,老板回复说是下午2时左右回来。然后约定下午3点来消保委秘书处处理消费者投诉。但下午3点经营者杨静还是未按约定时间来处理投诉。消保委秘书处于2024年8月30日,再次向富平冯润赫游泳馆(瑞思体育、富平县玛尔斯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约定2024年9月2日10时,就消费者的投诉在富平县消保委秘书处进行调解。但9月2日仍未见经营者来处理投诉。9月3日,消保委秘书处向富平冯润赫游泳馆(瑞思体育、富平县玛尔斯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投诉信息披露告知函。工作人员收到后现场拍照《告知函》发送给老板,老板回复收到。披露函告知5个工作日与我会联系。一直到9月11日,经营者一直未和消保委秘书处联系,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联系该经营者杨静时,其已将电话设置,无法取得联系。期间还有消费者投诉该游泳馆。【消保委观点】: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各级消费者组织的法定职责,配合调查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富平冯润赫游泳馆(瑞思体育、富平县玛尔斯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后拒不与消费者协商,对消费者的诉求久拖不决,侵害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对消保委组织的调查、约谈不联系,不说明,不回应,无理由拒绝、推脱,涉嫌构成不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等违法行为。在此,富平县消保委严正敦促富平冯润赫游泳馆(瑞思体育、富平县玛尔斯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正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和我委依法履行的监督调查的法定职能,积极端正态度,勇于承担经营者责任,在接到公开披露意见后迅速前来我委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富平县消保委将依法履职,保留支持消费者诉讼、提请公益诉讼、建议行政处罚等方式,谴责经营者违法行为,净化我县消费环境。富平县消保委秘书处办公地址:富平县荆山大道中段县市场监管局临街主楼112室;工作电话:0913--822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