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首度明确“商保年金”定义和四大分类,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财富   2024-10-23 23:37   北京  

金融监管总局下发

保险业“新国十条”首个配套文件


①明确“商保年金”定义

划分四大类别,产品功能和特性

②细化五类产品功能

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


③重点发展长期领取功能产品

加快产品转型,发展浮动收益型


④由险企主要负责人牵头

要纳入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


1

金融监管总局发文

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保险业“新国十条”首个配套文件

9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被称为保险业“新国十条”。


此前,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肖远企,提到监管正在把这十条内容,细化成具体的工作举措,后续会陆续推出。


刚刚,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就是在保险业“新国十条”下发后,出台的首个配套文件!

从题目就能看出,文件是对第六条“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中,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方面工作的细化。


即,“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


彼时,不少保险人都在好奇,什么是“商业保险年金”?


2

“商保年金”定义:明确两大功能

养老风险管理和长期资金稳健积累


1. 商保年金:分为四大类,突出两大功能!

其实,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司长罗艳君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曾提到“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


此次文件的下发,更是对“商业保险年金”给出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并将其简称为“商保年金”。


需要明确的是,商保年金不是单独指某一类产品,而是囊括了养老保障特点突出的多类产品。


一是,产品功能方面,要具备养老风险管理和长期资金稳健积累作用。


二是,产品期限方面,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


三是,产品类别方面,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符合前述要求的这四类产品,就是“商保年金”...


2. 商保年金的作用: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

同时,文件还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


一方面,要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另一方面,要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由此可见,商保年金的核心,是通过稳健的财富积累,对应养老不同阶段需求,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因为有了明确的定义,大家也能知道,近年来热火的“增额终身寿险”,不属于养老保障突出的“商保年金”。


虽然,增额终身寿险可以通过退保等形式获得现金流,但是,由于不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本质上还是寿险而非年金。


3

产品细分5小类

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

重点发展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


1. 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

当然,光从定义去理解商保年金,大家可能没有直观的感受,文件还从细分产品类别上,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各类养老年金保险,属于要大力发展的商保年金。


文件指出,保险公司要发挥补充养老保障的作用,丰富年金领取方式和期限,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助力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同时,要提升对客户全生命周期养老风险评估、养老金规划和管理等服务水平。

此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年金保险的一类,要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


此类产品,自从2021年试点,到2023年已常态化运营,详见《专属商业养老险:2023年结算利率》。


2. 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探索积累期流动性改善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还提到要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


这一点也与商保年金的定义对应,就是要突出长期领取的功能,从而更好的为养老需求服务。


不过,很多养老金产品由于积累期较长,导致很多人因为对流动性的担忧,降低了购买意愿。


此次文件中,也提到要探索多种方式满足客户在积累期内合理的流动性需求。


这一产品优化,或能进一步助力养老年金保险的发展。


4

其他年金和两全

商业养老金,个人养老金

加快产品转型,发展浮动收益型


1. 加快产品转型,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

近年来,外部利率的持续下降,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下调,相比传统类产品,保证+浮动类的产品,因为能满足更高的收益需求,消费者的认可度也有所提升。


因此,在商保年金方面,文件也鼓励险企稳步推进产品守正创新,开发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此前,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司长罗艳君,在提及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时,也表示鼓励保险公司加快产品转型,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通过“人身保障+保证利益+浮动收益”的多功能设计,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的人身保障和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2. 其他年金和两全,商业养老金,个人养老金~

其他年金和两全保险方面,要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产品。


同时,通过产品组合或功能衔接等方式,引导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此前,已经试点的商业养老金业务,有望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参与者也有望增加。


详见《4家险企获批试点“商业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制度方面,还要继续开发新产品和专属产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


5

多项监管制度加持

由险企主要负责人牵头

要纳入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

商保年金,既然是突出养老保障功能,对于很多人来讲,最关心的就是产品的稳健性。


此次文件,也从保险资金、统计制度、监管规则等多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推动商保年金大力发展。


保险资金方面,要求险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


统计制度方面,通过夯实商保年金业务数据基础,定期更新经验生命表,不断提升定价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监管制度方面,研究制定符合商保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更重要的是,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各类资源,将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纳入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详见上图。


6

通过“商保年金”规范化发展

打造群众信赖的保险业品牌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需求巨大。2023年末,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2.97亿,占到总人口数的21.1%。


然而,包括养老理财、养老储蓄、养老保险等在内,针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产品种类很多。


以个人养老金为例,包含基金、理财、保险等多种类别,但是,前两年受资本市场震荡影响,很多养老基金出现亏损。


以至于,很多以养老为目标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因产品稳健性不高,对其是否具备养老属性产生质疑...


但是,通过今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的大力发展“商保年金”的文件,大家可以明确知道,参与第三支柱养老的保险产品,都属于“商保年金”。


更重要的是,通过“商保年金”的定义,大家可以清晰的认识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应该突出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


所以,此次《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下发,还只标志着“商保年金”发展的开端。


随着大众对什么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认识度和认可度提高,再加上,在监管制度体系下,逐渐规范化的产品建设。


从而,形成“商保年金”系统化的产品体系,让大家更明确如何购买产品,有效补充养老保障。


以后,与其他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健康保险等,多角度的保障产品搭配,也会更加清晰。


最后,关于“商保年金”的叫法,目的是通过简单通俗的名称,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着力打造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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