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相互无偿借贷,不用视同销售,免增值税。《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目前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预计此期限到期后还会延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1、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免征增值税条件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集团内部使用的非合同性质的凭证,免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集团内部A企业与发包方签了合同,A企业做为承包方可以授权给集团内的B企业给发包方提供服务、结算、开票、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流与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不一致,但依然是合规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说人话就是,有4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控股其他3家公司,就可以把控股公司变更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变更完成后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向税务局报送合并报表,因此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度要求更高。请大家根据自己业务需求谨慎选择。长按二维码关注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