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法律知识90问答|法律服务团送锦囊②

政务   2024-09-15 19:35   海南  


今年第11号超强台风“摩羯”在我省登陆后,造成了严重灾害。省司法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广东等地台风灾害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抗击台风“摩羯”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全省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积极投身抗击台风、灾后重建、法律服务等工作。近日,由省律师协会指导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成立20多名专业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针对台风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企事业单位灾后重建等民生问题,编辑完成了《“摩羯”台风灾后重建法律知识90问答》。自9月14日起,“海南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将开辟“灾后法律知识90问答”专栏,每天线上普及宣传10道问答题,努力为灾后重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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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台风天气影响,员工未到单位上班是否构成旷工?

答:如政府部门发布了“停工”应急处置措施且员工属于停工工作岗位的,则不构成旷工;如政府部门未发布“停工”应急处置措施或虽发布了但该员工的工作岗位不属于停工的特殊工作岗位,则构成旷工。

律师解析:《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一)电影院、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停止营业;(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情况减少或者停止公共交通服务;(三)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停工、停业;(四)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本次“摩羯”台风登陆前,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5日发布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防御超强台风“摩羯”的紧急通知》,通知我省于2024年9月5日11时30分起进入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并要求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实施“五停一关”(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航和关闭旅游景区等措施)。海口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于2024年9月4日发布《关于全力应对强台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六停”的公告》,通知自9月5日12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分批启动“停课、停工、停运、停航、停园、停业”措施。文昌、澄迈等市县根据受台风影响程度发布了“五停一关”“四停一关”“三停一关”等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另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以及《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三)未按照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服从政府部门发布的台风应急处置措施,否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如工作单位所在市县就本次“摩羯”台风发布的应急处置措施包含了“停工”措施,那么工作单位还要求员工上班的而不“停工”的,工作单位属于违法,员工有权拒绝到单位上班而不构成旷工;但如工作单位所在市县未发布“停工”措施,或虽发布了“停工”措施但该员工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在停工范围内的特殊岗位,那么该员工还应到单位上班,否则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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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受伤的,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并结合员工受伤的具体情况认定员工是否构成工伤,详见律师解析。

律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及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了认定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如有员工在台风天受伤的,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员工受伤的具体情况认定员工是否构成工伤,具体分析如下: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进行与工作相关的操作、维护、保障等事务而受到台风导致的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在办公室工作时,因台风刮破窗户,玻璃碎片导致员工受伤;在车间工作期间,厂房因台风受损而致使员工受伤等。

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员工受工作单位指派外出执行工作任务,如在外出办理业务、参加会议、拜访客户等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过程中,由于台风造成的伤害。比如,在台风天气下,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外出拜访客户,在路上被台风吹倒的物体砸伤。

参加抢险救灾相关工作受伤:在台风天气中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而受到伤害的,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限制,可视同或认定为工伤。这包括专业的抢险救灾人员,如消防员、武警战士等在执行抢险任务时受伤;也包括单位组织的防风救灾活动、普通民众在台风期间自发参与抢险救灾行动而受伤,比如帮忙转移受灾群众、抢救公共财产、清理路障等过程中受到伤害。

特定职业工作期间受伤:某些特定职业在台风天气下仍需坚守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可认定为工伤。例如,新闻记者在台风现场进行新闻报道时受伤;交警在指挥因台风造成的交通混乱时受到伤害;保安亭被台风刮倒致值班保安受伤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台风天上下班途中员工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单纯因台风天气原因(如被台风吹倒、摔倒)导致受伤,一般不认定为工伤,按意外事故处理;但如发生的是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导致员工受伤,与台风天气无关,交警部门也出具了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则一般认定为工伤。

温馨提示:台风天工作期间员工受伤,工伤认定和企业的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企业应积极采取台风防御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如加固门窗、清理可能被台风吹落的物品等,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若企业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员工受伤,可能会面临更多的赔偿责任。同时,员工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定,避免在台风天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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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停工期间,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换休?

答: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企业不能要求员工换休,否则构成违法。

律师解析:在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企业停工时,有些企业可能会安排员工休年假(即换休)。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台风导致单位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为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因本次“摩羯”台风导致的停工期间,员工享有带薪休息的法定权利。如工作单位安排员工在台风停工期间休年假(换休),即使正常发放工资,但实际上剥夺了员工在台风期间的停工休息权,导致员工当年度应休假天数减少。律师认为,在台风停工期间企业想要员工换休的,应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台风天停工换休的休息休假制度,同时安排员工换休应取得员工本人同意,否则企业单方安排员工换休的行为会构成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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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者旅行的过程中遭遇台风,旅游者因航空等交通全部取消无法返程,旅行社是否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如何承担?

答:因台风直接导致旅游者滞留的,需考虑该台风登陆的强度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若构成不可抗力,则旅行社负有安置义务,但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需由旅游者承担。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但应由旅游者承担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所以,就旅游者因遭遇台风滞留所增加的食宿费用如何承担以及旅行社是否负有安置义务,需要考虑该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对于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争议,尤其旅游者滞留的原因是台风引发的次生灾害而不是台风登陆的情形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滞留,进而认定旅行社无安置义务。所以,游客旅行过程中遭遇台风滞留,若旅行社未能采取安置措施,建议游客应先自行安置以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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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过后,能否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答:不能。随意丢弃生活垃圾不仅违反我国关于不得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律师解析: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同时,生活垃圾也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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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期间,经营者能否随意涨价

答:不能。在台风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规定,系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律师解析: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等规定,在台风期间哄抬物价、随意涨价的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中关于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哄抬物价的行为若造成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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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风原因导致养殖物死亡,损失由谁承担?

答:由养殖户自行承担。若事先有购买保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律师解析:在有购买保险的前提下,养殖户可以预先保存养殖档案、损失清单、受灾现场视频和照片等,按理赔流程向保险公司提交证明材料申请理赔,同时也可以关注海南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若有政府补贴或社会援助等政策出台,养殖户可据此申请相关补助,减少因台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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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生鲜快递因台风未及时送达导致交付时已发生变质,可以要求卖方退款吗?

答:如买卖双方事先没有对商品的交付风险另有约定,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退款。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及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没有事先对商品的交付风险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生鲜快递是以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故在运输途中生鲜变质的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在签收时,发现物品变质的,可因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卖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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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台风毁灭,灾后村民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随意建造房屋吗?

答:灾后村民不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随意建造房屋。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

律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即便村民宅基地被台风损毁,其也不得私自占用集体土地随意建造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因台风导致宅基地毁灭的,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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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导致遗嘱人生命垂危,在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答:如台风导致遗嘱人生命垂危,致使其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且在场见证的两个见证人均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其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在台风等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还在世,则在时间允许且客观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应及时订立更为正式的书面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

律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之规定,在台风来临导致遗嘱人生命垂危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可以在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在台风等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还在世,则在时间允许且客观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应及时订立更为正式的书面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在场见证的两个遗嘱见证人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观点,危急情况指的应该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



来       源:省律师协会


监       制:薛   欧

主       编:侯   华

执行主编:周南青

编       辑:甘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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