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晶岩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
李晶岩严重违反党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四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晶岩开除党籍处分;由四平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此前,四平市监委已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个人简历
1985.08--1986.07 吉林省国家安全厅科员
1986.08--1992.02 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地直街派出所科员
1992.03--1995.03 四平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1995.04--1997.09 四平市公安局预审科科员
1997.10--2000.03 四平市公安局纪检委科员
2000.04--2002.02 四平市公安局行政监察处副处长
2002.02--2008.11 双辽市公安局政委
2008.11--2011.06 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委
2011.06--2014.05 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
2014.05--2016.01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公安局长
曾任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政委,一级高级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