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提示

政务   2024-10-11 19:03   广西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提示


为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下简称医药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医药广告在发布前需要到相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要节点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炒作和商业宣传。

五、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药广告;

六、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七、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以“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在广告中冒充专家或者名医开展广告宣传。

八、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免费体验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不得以“种草”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

九、“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十、按规定可以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十一、除医药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请全市广告活动主体自觉自查,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同时也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发现违法医药广告,可拨打12315、12345电话投诉举报。



主管| 中共桂平市委宣传部
出品| 桂平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黄思铭

审核| 覃柏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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