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随着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实施,我国企业、公民“走出去”的进程正开始从解决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问题逐步到法律与合规层面的问题,合规经营的法律风险也成为我国企业、公民“走出去”可能面临的风险挑战。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具有更为紧迫的现实意义。
广州地铁在巴基斯坦的橙线地铁项目是国家推动建设的十个“一带一路”工程之一,笔者很荣幸作为涉外律师团队负责人参与其中。从前期相关部门的投资合规要求,到项目所在地合规主体的设立以及与相关合作方的合作模式与合作协议等,律师团队都全面细致分析、论证,保障整个项目在依法合规轨道上有序推进。笔者团队代表广州地铁聘请巴基斯坦的律师团队对项目推进予以协同,如何排除疫情等客观困难,快速帮助客户选定专业、优质的巴基斯坦律师团队并与之进行高效的沟通、配合是律师团队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此,一方面,律师团队充分发挥涉外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第一时间向数家巴基斯坦当地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发出合作邀请,经过多轮沟通最终选定合作团队;另一方面,在合作过程中,律师团队以邮件、电话、线上会议等形式,与巴基斯坦律师、项目其他合作方代表、当地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力求信息对称、工作及时高效。在一次项目线上沟通会上,我方与巴基斯坦律师就一个当地手续办理问题持不同意见,且争执不下。面对此种情形,笔者现场安排团队律师致电巴基斯坦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咨询,获得准确答案,从而使项目顺利向前推进。
中外律师的协同合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在短时间内厘清了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联合运营体成员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和合规问题,全面评估项目运营中的合法合规风险,提出解决方案;二是帮助项目严格按照中巴两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巴基斯坦业主需求等,保障橙线项目顺利运营,兼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当地民众争取最大福祉,彰显中国速度和中国品质。
此外,鉴于该项目运营周期较长,而项目当地的中方人员主要为运维人员。因此,笔者主动建议广州地铁在落地合规问题解决后,仍聘请由两国律师组成的专业法律顾问团队来提供后续法律服务,以便在运营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第一时间寻求法律顾问协助。这一建议不仅获得广州地铁的认同,更得到项目当地运维团队的支持。该案例入选法治日报社第四届“一带一路”合规法律服务典型案例,给予笔者很大鼓舞。
电动载人汽车(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被称为我国外贸“新三样”。广汽埃安是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本土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商,近年正在加速“走出去”的步伐,拓展东南亚市场。笔者团队有幸作为广汽埃安在东南亚八个国家(缅甸、越南、柬埔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老挝)进行投资与销售的法律顾问,第一时间筛选了八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团队并迅速组建中外方律师团队。团队组建后,笔者团队同步开展涉及八个国家的可行性分析与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对所涉及的合作备忘录、合作投资协议、海外经销服务协议、授权协议、代工协议、制造合作协议、售后服务协议、项目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因相关协议均约定不同地域的法律管辖,即使是同类型的经营行为,在各个国家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与要求,通过与当地律师紧密协作,笔者团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条款修改意见与建议,把控相关法律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新能源汽车属于智能汽车,会收集、处理大量数据尤其是个人信息,各个国家目前都已经逐步建立有关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监管也日趋渐严,因此新能源汽车在当地国家所面临的数据合规风险将会成为新型的法律风险,需要提前准备。笔者团队长期研究数据合规领域问题,提出了相关的预警与风险提示,得到了客户的高度重视,并迅速启动了在东南亚八个国家数据合规的准备工作。
无论是国外律师的选聘,还是国外律师工作的布置;无论是宏观风险的判断与把控,还是具体法律问题的协商与解决,均需要中国律师积极主动作为。总结梳理过往的法律服务经验,笔者认为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是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特征。
首先,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要具有前瞻性思维,主动研究并提出企业还没有意识到的在东道国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涉外律师要勤于学习,及时掌握相关国家最新的法制动态,做到未雨绸缪,改变出了问题再想解决办法的传统思路。例如,现在企业“走出去”,一方面是传统的投资准入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劳动用工问题,与此同时,有关的数据合规、碳排放问题也将是东道国一个重点的监管方向与趋势,律师必须及时了解相应的动态并反馈给企业,协助企业一起做好相应的预案与准备。
其次,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要有全局性思维,应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组织与统筹中外法律团队的作用,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做一个翻译或者“二传手”的角色。在具体事务中,中方律师要站在我国企业的角度,全局性地考虑所涉及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并且要善于主动引导外方律师完成相应工作。例如,当我们发现外方律师可能没有给出一个相对全面和客观的回复时,便需要引导外方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判例,又或者引导外方律师寻找第三方渠道核实确认。这些工作都是中方律师主动发起的,而不是简单地接受外方律师的答复。
再次,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研究与思考东道国的法律问题。虽然外方律师更加了解与熟悉东道国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中方律师就无所作为。笔者团队很多时候也会要求外方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文本与法条,也会对法律文本与法条的含义进行解读,这样才能与外方律师在“同一个频道”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相较于外方律师而言,我们更能够理解我国企业的核心诉求,更善于将具体的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
我国企业“走出去”,主要精力与焦点一般都放在市场环境、商业环境的考察上,而对于法律环境等问题,涉外律师往往要想在前面、走在前面、做在前面,而不是等请求、等问题、等答案。在思想意识上要有前瞻性、全局性,而不是机械片面地理解相关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能够统筹起来、深入进去,而不是流于表面、浮于形式。只有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我国律师才能真正做到为我国企业与公民“走出去”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律师
编辑|王娇 刘戍梅
审稿|侯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