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图文来源:中国红十字会
厦门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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