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系列之四——实际出资人在股权代持中如何保留、搜集证据

文摘   社会   2024-11-04 15:52   天津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的原因有很多,一般是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或者出于规避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等找第三人代持,为了达到隐匿财产的目的,而往往忽略了代持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比如:代持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可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可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代持人死亡、婚姻变化可能导致代持股权被继承、被分割,进而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为了规避该等风险,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权的证据。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留、搜集证据:

一、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确定股权代持法律关系

为以防万一,实际出资人应当与代持人签订全面、细致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可行的情况下,还应及时办理公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实际出资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就股权代持协议/行为的有效性征求专业人士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代持行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应为有效。如果代持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股权代持行为开始前,实际出资人应请专业人士审查股权代持协议/行为本身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应全面、细致

    为最大限度保护代持人的权益,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应当全面、细致,明确界定股权代持关系,尽可能对代理权限范围、代理费用、代理期限、股权收益分配、行使股东权利、违约责任(最好约定高额违约责任)等作出限定,并对可能发生的代理人死亡、婚姻状况变化、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等情况约定解决方式。

3、取得其他股东的认可

为防止代持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股权代持情况,并尽可能由其他股东书面认可股权代持协议。如此,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公司其他股东制止代持人的违约行为,若发生代持人私自将代持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的情形,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主张该等转让无效,进而取回代持股权。

4、取得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近亲属出具的认可代持行为的声明

为避免因代持人婚姻状况变化、死亡等情形导致实际出资人或代持人近亲属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等风险,可要求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双方近亲属出具认可代持行为的书面声明。

二、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随时准备变身股东身份

为预防代持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通过签署以下法律文件的方式,随时准备解除代持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签署关于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间留白),如此,实际出资人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2、代持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实际投资人处置与代持股权有关的事项。

3、实际出资人委托代持人从事与代持股权相关事项(如:出资)的书面文件(需由代持人签字)。

4、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三、代持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

在办理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如此,代持人无法私自向第三方转让代持股权,亦无法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同时,在发生法院执行或者因继承等原因处置代持股权时,实际出资人亦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需注意,股权质押合同自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还需要经过商务审批部门的审批;如果股权质押给外国投资者,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否则股权质押合同无效。

四、在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人的权利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若有代持行为,则建议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权的权利行使等方面给予特殊约定,还可以对代持人转让代持股权等行为作出限制。

五、其他能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证据

1、实际出资人向代持人交付代持股权出资/增资款项时,应尽量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并在银行资金划转凭证中注明汇款用途为“委托代持人向XX公司出资”。

2、一致行动函、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其他书面材料中,需尽量包含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存在委托投资及代持股关系、代持人名下股权属于实际出资人所有或者出资人为公司股东等类似内容的记载。

3、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证人证言来证明代持关系,但应注意: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司法机构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一般不予采信正确。

除上述外,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时,若该等法律文件为多页的,建议每页都签字,以免相关司法机构以“签名页独立,与文件其他内容不连接,不能确定是否为合同原件”为由否定该等法律文件的效力。

另外,实际出资人除应注意按照以上保留、搜集证据外,在发现代持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害其权益的行为时,应及时提出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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