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通报4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12 19:41   福建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通讯员 泉消宣


11月11日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通报4起消防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消防安全科技公司违规被罚7000元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一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2024年7月福建某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正式为该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谭某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谭某在7月、8月维保工作期间均未到场实地开展工作,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大队给予福建某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过失引起火灾

洛江一男子被罚款500元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泉州一彩印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该彩印有限公司的SGZ-1200型纸面上光机机台管理人王某,未定期清理机台地面残留的上光油和破纸,导致烘道里的面纸引燃了机器下面的废油和破纸,引起火灾,王某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大队给予王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晋江一台球馆被罚58100元


2024年8月15日,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严某经营的台球馆(个体工商户)进行告知承诺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存在现场平面布置与原设计图纸不符;联动测试,主电电源未能强切、排烟风机设备及消防应急广播未能联动启动,该场所存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作出决定,给予该台球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8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

晋江一物业公司被罚5000元


2024年7月23日,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晋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该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小区,抽查发现部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检测发现的“部分风机故障、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无设备在线”等尚未修复,存在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前改正。2024年8月28日,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进行责令期限届满复查,检查该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小区,经抽查仍发现部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器显示仍然存在故障问题,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

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作出决定,给予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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