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下企业进行审查验收,认为符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和《吉安市药品零售许可管理规定》的内容,决定准予药品经营许可,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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