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离婚时判定的抚养费,两年后能否增加?法院判了
时事
2024-11-05 23:59
湖南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法院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男方按月支付,两年后,女方以孩子的名义向男方主张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这种情形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原告石小某今年7岁,与被告石某某系父子关系。2021年,石小某4岁时,石小某的母亲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其父亲石某某,法院依据当地生活水平及石某某的劳动收入情况判决石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2024年5月,原告的母亲以石小某的名义将其父亲石某某诉至法院,以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以及原告上学和生活开支需要为由,要求被告石某某支付石小某的抚养费每月增至3000元,且另需承担石小某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原告的母亲于2021年起诉被告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已按约履行了抚养费支付义务。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一直居住生活在农村,2021年以来,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未发生重大变化,其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实际亦无明显变化,且父母双方均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的,须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必要,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确实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子女患病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一般是指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者重大疾病,需要耗费大量的医疗费用,一般性感冒发烧等常规治疗不能作为增加抚养费的理由,且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石某某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婚恋观日益趋向多元,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女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对于非婚生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抚养权利,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不因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同时,男女双方应当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