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琼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琼海市石壁镇原党委委员、书记符某某受贿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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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下半年至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符某某利用担任长坡镇镇长、石壁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赖某某等6人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25万元。2024年5月23日,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向琼海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在调查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及其家属已全额退缴犯罪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依次根据庭审规则严格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引导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所犯罪行进行了深刻反思和忏悔。
本案将在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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