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堂木 | 培训机构宣称“一次上岸”,学员考试未过能否要求全额退款?

政务   2024-11-28 19:01   内蒙古  

培训机构老师在介绍培训班时

多次声称“一次上岸”

后学员考试未过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

法院如何审理?





案件回顾





甲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开设有针对某考试的培训班。2023年5月15日,小唐通过微信与甲公司姜老师沟通报班事宜,姜老师向其介绍该培训班的教学模式、课程制定等,称“实行针对性教学,根据学员个人情况制定专属教学方案,分配专门班主任老师,全程带着学员备考学习,确保学员一次上岸的”,“一切所需要的学习资料、专属VIP课程、习题库、考前绝密押题全部包含在内,一切都非常省心”,期间多次使用“保障”“确保”“一次上岸”等字眼,并承诺会有教材资料、练习模拟、往年真题、训练题。在姜老师的宣传下,当日,小唐(甲方)与甲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某考试服务,费用总计7999元;甲方如果当年未通过考试,在第二个考试年度乙方免费给甲方提供所需资料;乙方应当根据制定的服务方案安排具体实施计划,并保证服务质量;甲方任何原因申请退费的,均需扣除乙方服务期间已产生成本,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退款;甲方不得提请退费的情况:以个人主观观点评判本次服务与管理安排的;因个人时间安排,无法继续享受服务的……合同签订后,小唐向甲公司支付培训费7999元。随后,甲公司为小唐开通了课程,小唐根据开通课程开始学习。
小唐称甲公司未向其提供教材资料、练习模拟、往年真题、训练题等学习资料,只是开通了视频课程。2023年10月,小唐没有通过考试,与甲公司方协商退费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退还服务费7999元。甲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案涉服务费?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唐与甲公司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案涉《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小唐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培训费用,甲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小唐以姜老师承诺的一次保过,其并未通过考试为由要求退费。小唐要求退费的前提应为双方解除合同,因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双方信任与配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可能性,现小唐提出退费,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关于退费金额,虽《服务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小唐所报为保过班,但甲公司方多次使用“保障”“确保”“一次上岸”等字眼,具有一定诱导、夸大宣传的成分,并承诺会有“教材资料、练习模拟、往年真题、训练题”,小唐称并未收到任何学习资料,且根据小唐当庭陈述,甲公司仅向其提供视频课程服务,其他承诺的服务内容均未实现,甲公司就此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又因甲公司向小唐提供了课程,小唐也进行了学习,其要求甲公司全额返还培训费有失公平。本院综合考虑甲公司实际提供服务情况、交费金额、小唐的学习情况,从诚实信用和公平的角度出发,酌定甲公司退还小唐培训费4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退还原告小唐培训费40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下各类培训机构层出不穷,提升学历的、考公的、考证的,大众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报个培训班“沉浸式学习”便成了很多人的选择。学员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在选择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注意:1.仔细阅读合同文本,如认为有显失公平条款一定向培训机构提出,切不可不看合同直接签字;2.交纳培训费用时,不要交给所谓的培训机构老师,一定支付至培训机构公户;3.确定好提供培训的机构名称,实践中签订合同的主体和收款方并非同一主体较为多见,这就会在认定合同关系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4.留存好合同、支付凭证、收据、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要以诚信为原则,在宣传中不能夸大其词、诱骗消费者;在与学员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讲解合同内容,如有显失公平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则有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风险,培训机构应以实实在在的好口碑实现经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小司提醒 

选择培训机构时要谨慎

注意审查培训机构的相应资质、师资力量、商业信誉

在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时

需仔细查看协议内容与宣传、

口头承诺是否一致

退费条件是否明确以及相应的退费周期

避免因草率签订格式化合同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案件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  丹

责任编辑:常  婷

审核:郄凤平

投稿邮箱:btssfj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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