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也能提!内蒙古一地调整公积金政策→

民生   2024-11-05 06:01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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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鄂公委发〔2024〕3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积极响应“民声”诉求,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使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我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一、支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在鄂尔多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支持附件:

附件1: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doc

附件2: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doc

附件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指南.doc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代章)

2024年10月31日


来源: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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