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获批准

政务   2024-10-29 16:30   甘肃  




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由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和城乡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近年来,陇南市通过持续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城市品位提升行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推动城乡环境卫生大幅改善、人居环境明显提升,但也面临城乡环境管理体制还不完善、部分责任主体不够明确、职责落实有待加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总结固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解决综合治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十分必要。

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政策规定,同时参考借鉴了省上及省内甘南州、白银市和省外四川省、山西省等地的有关法规。该条例于2022年1月被列入陇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多次组织调研论证,征求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过2023年9月、2024年6月和8月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

关于总则,条例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治理原则、工作职责、宣传教育等内容。

关于治理保障,条例对社会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经费和人员队伍保障、环卫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公厕规划与建设作了规定。

关于治理措施,条例对城乡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绿化生态、文明祭祀和公民禁止性行为等作了规定。

关于治理责任,条例明确了城市和乡村责任区划分、责任人职责、社会监督、监督检查、考核与巡查等内容。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关于条例的特色,条例强化了人员和基础设施保障,针对人员和基础设施建设同现实需求不匹配的问题,设定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经费和人员队伍保障、环卫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保障性条款;明确了责任区划分和责任人职责,专章对城市和乡村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区予以明确,规定了各责任区责任人职责,填补了管理缺口;注重规范城乡容貌建设,对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和招牌、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水体、绿地、景区等的容貌卫生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对文明出行和祭祀设置了倡导性条款。



条例审查及分组审议

9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陇南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条例进行了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陇南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和城乡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切实解决城乡容貌建设管理不规范、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同现实需求不适应等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规范调整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提请批准的条例文本规范,程序合法,内容与相关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意法制委的审查意见,建议本次会议批准。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监制:陈          审核:常玉宏


责编:王仙鹏       编辑:吕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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