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守正之道丨律新社2024银行与金融领域洞察

文摘   2024-11-09 20:25   上海  

2024年11月9日,“问道金融 银领未来——律新社2024银行与金融法律实务发展论坛”隆重举行,现场发布了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银行与金融领域》(以下简称《指南》)。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赵文梅律师受邀作为律新社特约观察员为《指南》作序。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需求的多样化,资产管理行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赵文梅律师指出,资产管理纠纷的增多,很大程度上源于金融机构未能充分履行信义义务。这种义务的缺失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动摇了他们对市场的信心。资产管理行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回归信托的本质,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监管和司法的共同努力,完善信义义务规则。让我们一起期待并推动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资产管理市场的到来!


(以下为《指南》序言)

近几年来,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管理纠纷数量增多,纠纷大多因金融机构在募投管退过程中违反信义义务而引发,而且违反信义义务的方式类型呈现新颖化、多样化特点。

缺乏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必然会导致大面积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发生,会导致投资者信任的丧失或是信心的崩溃。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抢夺更多更有利的投资者资源是竞争的核心焦点,这不仅取决于专业投资能力,还依赖于机构的忠实勤勉能力。从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投资者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根本,是维系资产管理行业多元共生生态系统运行的基石,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只有投资者敢于投资、愿意投资,资产管理行业才能真正发展!从全球视角看,投资者也是一种战略资源,是各国金融市场吸引力和活力的重要支撑和体现;且信托本质的回归以及信义义务规则的建立完善,本身就是与国际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基础语言”,也是完善金融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的出台,拉开了本轮资产管理行业转型、行业重塑的大幕!本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让资产管理行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行业本源,核心目的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明确金融机构“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严格资产管理业务的表外业务属性,破刚兑、禁保本保收益,让投资者最终承受投资风险,以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进而维护整体金融系统的安全。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资管新规》中涉及行政调控的内容居多,如禁止保本保收益、规范资金池、多层嵌套和产品结构化分级等,主要还是寄希望于通过公法的手段将资管业务拉回信托的逻辑框架。但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这一实现资产管理行业回归信托本质的基础或者说是最好的利器,则笔触不多。直接条款在于《资管新规》的第八条,该条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规定“管理人职责”,并要求管理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内容还是较为模糊和原则化,有些差强人意,监管机构的监管细则也未做更多的完善。所以,我们看到,本轮改革至今,虽然初步完成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主要任务,但行业内的部分乱象仍时常发生,特别是近几年部分信托公司连连爆雷,甚至是走入破产程序。本轮改革中未将信义义务放到更为重要的位置,也实属一大遗憾!

因此,资产管理行业要持续健康发展的守正之道,就是要让资管行业回归大信托的怀抱,完善健全信义义务规则。对此,面向未来,我们呼吁:

01




尽快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统一立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属性,将资产管理都纳入到营业信托的范畴。在法律层面明确信义义务为金融机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丰富受托管理人忠实义务、审慎义务等,清晰受托人职责,建设良好的受托人文化。

02




监管层面逐步完善信义义务监管细则,明确金融机构行为边界。信义义务内容极为丰富,“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各有不同,且有的子义务(如尽职调查义务)履行边界不是特别清晰。从立法技术来讲,一部法律是无法涵盖如此丰富的信义义务内容的,法律更多的是做原则性规定,而内容细化及丰富则有赖于监管层面的监管细则。

近几年来基金业协会在自律规范制定与引导方面做了许多颇有意义的尝试,可供讨论借鉴:一是,对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协会目前采用清单制,而且是“单外无单”,非常清楚地列明了相关的具体要求。二是,主动进行登记备案案例公示,定期向行业揭示新问题、新情况,向机构传递监管自律导向。三是,重点问题专项研究、专项突破。去年上半年,基金业协会专门就基金清算法律问题召开了一次闭门研讨会,邀请了部分法官、高校老师以及律师参与,我也有幸受邀参与讨论。这种由点及面、各个突破,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很好进路。

03




积极发挥法院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为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资产管理行业目前还存在着许多疑难复杂未决问题。如适当性义务的形式审理与实质审理、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边界;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定性;刚性兑付的情形认定(承诺主体、时间、方式);管理人清算义务是否可诉;以及未经清算时投资者的损失认定问题等等。目前,对于未经清算时投资者的损失认定问题,审判实务中存在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认为产品未清算,赔偿请求权尚未产生,裁定驳回投资者的起诉;认为产品未清算,投资者损失不确定,判决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认定产品未清算,损失金额不确定,但赔偿范围已经确定,先行判决赔偿范围;认定产品虽未完成清算,但通过其他事实确定损失已经发生并进行判决),不同模式的选择对于投资者权益实现的结果可能会是天壤之别。因此,非常有必要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确立裁判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努力实现司法审判规则治理,直接为社会提供导向、为市场建立规则。

综上,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关乎金融机构的兴衰,更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是金融市场稳定与繁荣的基石。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不断涌现的新挑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信义义务在资管行业中的核心地位,它不仅是金融机构的道德底线,更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通过加快统一立法、完善监管细则以及强化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资产管理市场,让信托精神真正回归,让投资者的每一分信任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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