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标准有没有可能提高?
开发商额外赠送面积,
是怎么收费的?
私改暖气或因装修原因
导致家中暖气不热,
该如何处理?
11月16日上午,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广播中心FM103.3新闻综合广播《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节目,与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人,围绕大连今冬明春的供热相关话题与听众朋友进行互动交流。
针对今冬大幅降温及可能发生的极寒天气,市住建局出台了《大连市供热行业应对极寒天气应急预案》,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 降温前发布预警,通知组织供热企业提前升温蓄热,稳步进行管网提温,保证居民建筑物充分蓄热;
■ 采取督查检查,市区两级共同组成检查组,对供热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抽查确保供热质量;
■ 在降温期间实行市区两级24小时值班制度,定时查看供热智慧监管系统,发现问题提前预警,督促企业及时处理;
■ 加强检查近期投诉集中、故障发生概率高等区域,加强抢修队伍保障,做好随时抢修准备,如遇突发供热故障能够第一时间组织抢修,确保快速恢复供暖。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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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问
在供暖初期有些居民家中可能会出现漏水情况,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咱们老百姓自救?
答
用户室内供暖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随着使用年限增长而导致暖气片有沙眼或管道有漏点等问题,随着供暖管网压力增大,容易造成家中暖气突然爆裂,家中漏水严重。
用户遇到这类情况时,首先应先用毛巾等将管道或暖气片的泄漏点堵上,减少漏水,并将水盆放在泄漏点下方。同时,第一时间拨打所在供热单位站点的维修电话,或者拨打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的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在此,给即将要装修的用户提个醒,在新装修的时候,可以在进回水主管上安装两个室内阀门,如果遇到室内突发漏水故障的时候,可以及时自行关闭阀门,然后再等待供热公司专业维修人员上门维修。
问
有些居民家可能有开发商额外赠送的面积,请问这部分是怎么收费的?
答
依据《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发改办字[2015]638号),供暖公司收取供暖费时,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比如阳台、阁楼等,对于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
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问
室内供热18度的规定和由来,这个标准有没有可能提高?
答
北方采暖地区冬季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一般是依据设计规范,最新的设计规范是2012年住建部出台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规范中提出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6-24℃,考虑到节能、环保及居民承受能力多方面因素,目前北方绝大多数地区采用的采暖室内温度都为18℃,我市最新的规定是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它有用热设施的房屋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6℃。
近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法律法规可能会进一步将采暖室内温度提升至20℃,甚至更高。
问
现在购买新房后,有的居民用户对室内暖气进行改动,或因装修原因导致家中暖气不热,该如何处理?
答
近几年新建小区较多,因居民装修或者私改暖气设施的情况也较多,部分居民在装修市场找的暖气施工人员对暖气设施改造不懂,以为简单连接就可以,这样就造成很多居民改完暖气设施造成一半热、一半凉或者全部不热,循环不畅。
提醒广大居民,如果非要坚持改动暖气设施可以找供热单位进行施工,以避免暖气不热情况的发生。依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户改动用热设施或者改变用热热量、用热用途,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未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或者因装饰装修等影响用热效果的,自行承担责任;影响供热用热设施运行或者其他用户用热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处理,不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处理的,供热单位可以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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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毕重伟
资料:市住建局
图片:宋扬
编辑:初昱含
校对:鞠传强 滕永梅
主编:单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