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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4年“守护知识产权”
专项执法行动第3批典型案例
(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第20批)
为保障和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领域违法行为。现公布2024年“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第3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潘某平未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潘某平在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小罗屯村设有库房,自 2023 年 9 月份开始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汽车配件,配件本体上标注“”标识,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打假维权人员鉴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共计35632元。
案例二:固安某鞋业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固安某鞋业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阿迪达斯”品牌休闲鞋 13 双,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迪达斯”品牌休闲鞋 ,并处罚款7000元。
案例三:赵某森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组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对赵某森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未经注册登记在霸州市东段乡某村开设门店销售台球桌,所经营的标有“”、“”商标的台球桌,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3575万元。
案例四:文安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一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线索称其在文安县某超市购买的2瓶38度剑南春为假酒。经查确认涉案物品为举报人在当事人所经营超市购买,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涉案物品鉴定,结果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共计8840元。
案例五:关于张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张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店铺“某精工印刷厂”销售的名校校徽不干胶贴纸22张,印有“”、“”图案商标,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并销毁当事人侵权产品,并处罚款3000元。
发现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来源:廊坊市场监管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4年“守护知识产权”
专项执法行动第3批典型案例
(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第20批)
为保障和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领域违法行为。现公布2024年“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第3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潘某平未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潘某平在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小罗屯村设有库房,自 2023 年 9 月份开始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汽车配件,配件本体上标注“”标识,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打假维权人员鉴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共计35632元。
案例二:固安某鞋业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固安某鞋业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阿迪达斯”品牌休闲鞋 13 双,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迪达斯”品牌休闲鞋 ,并处罚款7000元。
案例三:赵某森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组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对赵某森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未经注册登记在霸州市东段乡某村开设门店销售台球桌,所经营的标有“”、“”商标的台球桌,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3575万元。
案例四:文安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一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线索称其在文安县某超市购买的2瓶38度剑南春为假酒。经查确认涉案物品为举报人在当事人所经营超市购买,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涉案物品鉴定,结果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共计8840元。
案例五:关于张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张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店铺“某精工印刷厂”销售的名校校徽不干胶贴纸22张,印有“”、“”图案商标,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并销毁当事人侵权产品,并处罚款3000元。
发现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来源:廊坊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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