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局印发
《关于推进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进一步规范
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专门提供
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
质量管理工作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进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
服务的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规范四川、重庆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川渝地区)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管理,促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川渝地区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行业一体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川渝地区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三、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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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确保医疗器械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企业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许可(备案)申请,并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备案)。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核发,延续或变更的,按本意见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仓储条件与多仓协同
五、监督检查
本意见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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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