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阳泉交警发布公告!

文摘   2024-11-14 13:30   山西  


▌来源: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积极推动加强公交专用道管理,保障公交优先通行,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工作需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草了《阳泉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反馈至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14日至11月22日

联系电话:

0353-2958767

电子邮箱:

yqsjjzdfzk@163.com


附件:阳泉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13日


阳泉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在确保整体交通秩序安全畅通的情形下,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辆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专用道是指在城市道路同一路幅内,划分出全天或在规定时段内专供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区、矿区、郊区)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管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和实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中有关道路车道数量、公交车辆比例、公交车流量、乘客数量等要求。


第五条  住建部门根据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负责本级在建道路公交专用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对已移交公交专用道交通安全设施、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进行设置和维护,并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管理和执法,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有序、畅通。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公交专用道规划、建设、标志标线施划和维护经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交运营单位做好公交车辆的运营调度、公交救援、站点设置、站点导乘指引设施等工作。


公交站台等其他相关基础设施由权属或经营单位负责维护。


第六条  公交专用道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结合道路交通和公交出行的实际情况,设置配套标志标线。


第七条  公交专用道及公交站台应设置交通、治安监控设施,其中在建道路应同步规划、设计公交专用道监控设施,并由建设单位同步建设、验收和交付管理部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道路由公安部门根据规划,分年度逐步完善公交专用道监控设施;公交车辆应由公交运营单位安装车载移动监控,监控范围应覆盖车内、车体前方及车体后方。


第八条  公交专用道养护工作应当纳入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计划。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交专用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监督养护作业单位做好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公交专用道设施规范和完好。


第九条  临时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挖掘。占用公交专用道实施作业任务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  公交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正常交通情况下,在设置公交专用道的路段,公交专用道的专用时段,公交车不得在公交专用道以外的车道行驶(路口转弯、掉头及经核准的公交线路车辆除外);


(二)上下客时,公交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靠边停车,有港湾式车站的应当进入港湾式车站停车,并依次进出停靠站点,确保交通秩序;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公安部门的指挥和调度,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正在营运的公路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运车辆;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大、中型通勤车、班车;

(四)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且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

(五)环卫清扫、洒水车辆、园林及市政设施施工养护车辆作业时;

(六)清障施救车辆、公交运营保障车辆在实施施救和保障任务时;

(七)遇到交通管制、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特殊情况时,其他社会车辆可以在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并应当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

(八)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而短暂穿越公交专用道;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一律不得驶入公交专用道。


第十三条  在公交专用道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车行道、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堆放杂物等;

(二)移动公交专用道的附属设施;

(三)试刹车、洗车;

(四)与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

(五)在公交线路专用车道上及附属设施上张贴标语、广告、悬挂物品等;

(六)遮挡、涂改、损毁公交专用道标志标线和监控设施;

(七)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和停靠的行为。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或公交车辆通过车载视频装置记录的违法使用公交专用道行为的视听材料,可以作为交通违法案件线索提供给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违反本规定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抄告车属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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