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幼童被宠物狗咬伤,谁来担责?

时事   2024-12-11 10:58   河南  

  

  3岁幼童在超市被其他顾客所牵的宠物狗咬伤,孩子父母要求狗的主人和超市一起赔偿,但狗的主人和超市各有说辞,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孩子家长、宠物饲养人和超市经营者应当如何划分相关责任呢?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狗咬伤孩童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岁的小月(化名)随母亲一起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黄某(化名)所牵的一条宠物狗。出于孩童的好奇天性,小月想要抚摸小狗,但尚未触碰时,小狗却张口攻击小月,并将其左手无名指咬伤。受伤后,小月被母亲送往疾控中心处理伤口,注射狂犬疫苗、血清等,共支付费用2922元;前后5次注射疫苗,支付交通费100元。


  事后,小月家长要求狗的主人和超市赔偿疫苗接种费用以及交通费合计3022元,但与狗的主人和超市始终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关于责任问题,原告的监护人、被告三方均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事发地点在超市内部,属于不准携带宠物进入的公共场所。黄某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其饲养的宠物狗,导致狗伤害他人,作为狗的主人,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某超市虽然在门口做了相应提示牌,但因疏于管理放任宠物狗入内导致原告小月被咬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本案事发时,小月年仅3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的母亲应承担监护职责,但其疏于对孩子的监护管理导致小月被狗咬伤,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法官认定被告狗的主人黄某应承担40%责任,被告某超市应承担30%责任,原告小月监护人应承担30%责任,判决狗的主人黄某和超市经营者分别赔偿原告小月医疗费等费用1209元、907元。判决送达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看管,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随意带入公共场所,不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对于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对疏于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义务。同时,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若监护人疏于监管或照顾不周,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的,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市普法办供稿)












声明:本公号原创文章谢绝媒体转载。如经授权转载,请于文章开头注明“来源:三门峡日报微信公众号(ID:smxrbweixin)”。

责编:蔡仲鸣

合作热线:18639836009 16639899398

投稿邮箱smxsjkb@163.com

微信推广:0398—2981057

法律顾问:河南宇萃(三门峡)律师事务所

赵双良 胡    彬

三门峡日报
关注社会热点,聚焦新闻事件,为公众提供及时海量的三门峡新闻、时政新闻、国内国际新闻、图片新闻、视频新闻、语音新闻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