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个记者节,一起看看新闻记者的权利保障与义务履行

政务   2024-11-08 11:20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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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者节为每年的11月8日,是保护记者权益、促进言路开放的节日。

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发射器,也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 记者,是时代的记录者、正义的守望者、温暖的传播者、发展的见证者。




今天,我们一起看看

记者权益维护方面的法律话题——







什么是新闻记者?


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7月10日通过并公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新闻记者的职业权利有哪些?


我国关于新闻记者职务上的权利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文本上表述为“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份文件肯定了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权利属于新闻记者。

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把记者权利主要集中于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方面。

1、采访权。采访权是指“记者以向大众传播新闻为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新闻记者依法行使采访权,既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保证了新闻媒体记录社会发展,报道时事新闻,进行新闻批评,从而推动社会进步的权利。

2、新闻报道权。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也是让受众享 受知晓、知情权的权利。

知情权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自己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

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

知情权可理解为“自由地知晓”的权利,即不受限制的、自如的去获知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知情权同时还包含公民有权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将有关信息公布出来的权利。

公众知情权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新闻记者通过报道新闻事实,宣传社会中充满正能量的好人好事,同时也揭露社会中的腐败与丑恶现象。新闻记者自由的新闻采访活动只要没有妨碍公民和政府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限制。





新闻记者的职业义务有哪些?

新闻记者应履行的义务简要概括如下:

1、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遵守新闻宣传纪律。

2、维护新闻真实性,采访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评论应当全面客观理性,不得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

3、应保守采访报道所得知的秘密。

4、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

5、尊重报道对象的人格权益,不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名誉、隐私、肖像等权利。

6、在法治报道中要维护司法尊严,尊重作为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的诉讼权益,不发布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报道和评论等。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这些义务性的行为规范对于保障新闻记者依法行使权利,避免权利滥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闻记者职务权利受到侵害
如何救济?

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该规定肯定了新闻记者依法享有采访权、报道权,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政府应当支持该权利的合法行使,并为该权利的行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新闻记者作为新闻采编人员具有职务的权利,同时作为自然人也享有民法上的诸多权利。

新闻记者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同样有法律人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法规定的人身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权利。

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是其人身权,所以保护新闻记者的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则显得更为重要。

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即自己可以自由活动、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自主思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作为记者,不仅享有依据身体自由权自由进行采访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意志自由权,依据自己的意志判断,真实报道而不作虚假报道。

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是对记者的基本人格权的侵害,不仅损害了记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侵害了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另外,新闻记者作为自然人,享有民法规定的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时,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所以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民法制裁。

另外,如果对于新闻记者的人身侵害达到严重的程度,进入刑法的惩戒范围,也必将受到刑法制裁。



来源丨法润渭南

责编 | 赖黄恬

校对 | 蔡越华

审核 | 雷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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