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周新宇 摄影 田海玉)2024年11月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天津市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主任施长征做客天津大学法学院。本次北洋刑事法学实务大讲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天津大学法制办主办。讲座以《新型贿赂犯罪案件认定的理念与方法》为主题,施主任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深入浅出地为在场师生讲解了新型贿赂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天津大学法学院杨健副院长、刘霜教授、孟红艳副教授、王沛然老师及近百名学生及市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院二十余名检察官参加讲座。
讲座开始前,由天津大学法学院杨健副院长为施长征主任颁发授课证书,继而学生代表给施主任献花,现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讲座伊始,施长征主任通过一个思维游戏引出监检法协同的重要性。通过现场互动和问答,施长征主任揭示出,新时代反腐败案件的办理,要更加注重系统协同,应该从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反腐败战略的高度出发,超越单一案件办理的局限性,形成强大的反腐败合力。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施主任指出在办理新型贿赂犯罪案件时我们应当坚守“系统与大局理念”“案件共同体理念”“大于等于理念”三个核心理念,由此出发办理案件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系统与大局理念”是指办理贪腐案件时,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国家反腐败战略的角度出发,强调不同办案部门之间的协同与配合,以强大的铁腕合力对腐败犯罪形成有效震慑;“案件共同体理念”强调在贪贿案件中,案件的质量是检验反腐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不同的办案部门要遵循同样的法律标尺,办案过程始终要坚守证据底线。“大于等于理念”提倡,在取证标准和程度规定不明时,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规范及证明标准不应低于普通刑事案件。
疑难新型贪腐案件更需要现实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施长征主任通过多个案件详细讲述了如何将上述理念贯穿于实践之中。关于“突击入股”受贿,施主任介绍这种新型受贿方式的认定方法,介绍了不同的受贿数额认定方式,包括按照交易型受贿、实际获利、发行价等模式进行认定,并分析比较了各种模式的优缺点。同时,他强调要从法律概念出发,对财产性利益进行拆解,才能准确计算受贿数额;关于行贿代持型受贿的认定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施主任通过多个案例,分析了代持行为认定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他指出要从行为人的控制能力、双方的合意以及证据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不能仅凭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行贿人“受制于”受贿人等单一因素认定;关于放贷收息型受贿,在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上,施主任介绍认定标准的演变样态,他强调要从多个方面审查此类案件,包括贷款关系、意愿来源、借款利息回报是否合理等。
讲座最后由天津市检察院一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许丽丽、天津大学法学院孟红艳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王沛然老师三位与谈人进行发言,三位都对本次讲座给出了极高的评价,认为本次讲座理论结合实践,无论是在今后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当中都有极大的学习参考价值。天津大学法学院本硕博各阶段学生也积极发言,就“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混同后的认定”“由受贿款开展的经营活动收入追缴”等问题向施主任提问,施主任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答。
讲座结束后,刘霜教授再次对施长征主任的授课和各位检察官同志的到来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本次北洋刑事法学实务大讲堂活动在热烈的讨论和深入的交流中圆满结束,为参与的师生们带来了一场法学知识的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