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关系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委员会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