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承德交警发布视频▼
10月13日11时许,平泉市兴平北路兴平街与府前街十字路口路段,一辆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闯红灯通过路口,与由东向西行驶通过路口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轮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观察不周,负事故次要责任。
河北交警微发布也发布视频▼
近日,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承德市丰宁县大滩镇某村路段驶入道路时,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未让行,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小型汽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王某某受伤;小型汽车的驾驶人杨某某及副驾驶乘客均规范使用安全带,未受伤。王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未让行;杨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双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另外,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事故,近期承德交警发布了不少相关视频:
10月2日,河北承德。朱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双滦区中心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色家园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李某驶的冀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撞,造成骑车人朱某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朱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10月12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承德市高新区凤凰山大街天都嘉成一期路段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之相刮,造成王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逆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司机观察不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电动车上路行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装备要齐全,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检查刹车是否灵敏。
2、不要乱走机动车道、按规定的走非机动车道,保持安全速度驾驶。
3、电动车的后视镜不要随意的拆了,这样子很不好,会导致无法看到车后情况。
4、新手的话,雨天尽量少出行,雨天雨衣也会阻挡视线;夜间也是新手少点夜间驾驶,夜间驾驶记得开后灯。
5、不随意变道,不和机动车争抢(人和铁碰不赢)。
6、上路行驶不要怕,要胆大心细,多看周边情况,不要低头看。
我们一定要牢记安全文明出行
遵守交通规则
避免事故发生,远离危险!
来源:承德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