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地公布5起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05 22:11   湖南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维护农业生产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3年9月以来,全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株洲市某农资中心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案

2024年3月4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耕备播执法检查中,发现株洲市某农资中心货架上摆放的3盒标称“状元星®溴氰菊酯”的农药已超过2年的质量保证期。经查,当事人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该农药3盒摆放在货架上销售,销售价格5元/盒,涉案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的规定,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状元星®溴氰菊酯”3盒、并处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醴陵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4年4月,醴陵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醴陵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鸡蛋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不符合规定,经立案查明,2024年当事人在养殖过程中,为预防呼吸道疾病,对重量在0.5千克以下的脱温鸡(小鸡)使用过氟苯尼考药物,对重量在0.5千克以上的中大鸡未使用过氟苯尼考等药物,但由于养殖基地场内中大鸡和小鸡未完全隔离开,个别大鸡产蛋期间在小鸡舍食槽内食用了含有氟苯尼考药物的饲料。抽检的同批次鸡蛋共200枚,其中抽检15枚,当事人于5月2日销售40枚,销售金额60元,其余145枚自家食用。醴陵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湖南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案

2024年7月15日,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浏览湖南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时发现:2024年6月,湖南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疑似共接收跨省通过道路进入本省的母猪7车次350头,且“是否过站”一栏显示为“否”。

经立案查明,该公司于2024年6月共接收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通过道路进入本省的母猪350头,该批母猪在进入湖南省境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未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攸县农业农村局对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茶陵县某农资批发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12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茶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茶陵县某农资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包装标注为“美玉27号”的玉米种子(审定编号:国审玉20210675)。该种子包装标签品种适应性标注为“亩产鲜穗1300公斤左右”,与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美玉27号”玉米种子(审定编号:国审玉20210675)审定公告详情中的产量表现不一致,标签标注值高于品种审定公告中载明的内容。经立案查明,该店通过货运的方式从海南某某种苗有限公司进购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美玉27号”玉米种子5件,共625小包(200g/包),货值10000元。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的规定,茶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炎陵县某兽药店经营劣质兽药案

2023年9月4日,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依法对炎陵县某兽药店进行检查,并对其经营的吉林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产品批号为20220501的产品进行了抽样,并将该"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送至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所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含林可霉素为79.2%(标示量90.0%-110.0%),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对该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80盒,销售价为16元/盒,共计货值金额为1280元,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了73盒,销售金额为1168元。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为劣兽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兽药,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之规定。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4盒,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陆拾捌元,并处罚款贰仟伍佰陆拾元处罚决定。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9日

来源:株洲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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