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增强运输企业和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衡阳公安交警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
石鼓区:107国道化工路。
衡南县:茶市桥头往怡海村方向100米路段、014县道茶市往石桥方向何祠村桃子湾路段、省道337线支线衡南县花桥镇龙海村。
衡东县:杨桥镇石山村路段、南湾乡合江村村道。
耒阳市:小水镇满洲村13组路段。
1、2024年11月4日17时40分许,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31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衡山县白果镇岳北村新屋组路段左转时,与刘某驾驶湘D小型轿车沿S331线由东往西方向至该路口相撞。由于杨某驾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杨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2、2024年11月15日09时50分,张某驾驶鲁B***52号三轮摩托车沿常宁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常宁大道世纪东方城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在右侧车道内同向行驶的郭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郭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当事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郭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