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论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政务   2024-11-01 23:20   西藏  


检·论




新时代新征程拉萨检察论坛




                 第一期






本期召集人

       德吉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研讨背景·



第八检察部主任 普布仓觉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总体上升的态势,未成年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部分未成年被害人难以从阴影中走出,亟需在精神层面进行有效救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以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比,因在制度层面上有所松动,各地司法机关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进行着积极探索,如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支持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获人民法院支持。广东端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法院通过建立工作机制的方式,为案件的办理在当地统一了标准。但因现有法律未对“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况进行明确,导致各地办案机关仍在受理条件、对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本市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上述问题。鉴于此,召集本次研讨会,以期厘清办案难题,凝聚更强法治合力,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更强智力支持。


·研讨内容·


01

未成年人遭性侵害能否能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

召集人

德吉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里的“一般”应当如何理解?既然有“一般”,那例外情形是什么?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遭性侵可否作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



达瓦扎西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个人认为,探讨这个问题应当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中寻找答案。我国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司法解释是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进行列举时,明确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适用2001年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解释说明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物质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和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等物质损失同时主张。此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量判决被告人除了物质损失外还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但是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后,法院就出现了大量无法执行、结案的案件。所以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改,即“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想这种修改除了现实办案压力以外,还与法学界的一种观点有极大关系,就是刑事处罚本身就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判处被告人的监禁刑已是对被害人精神的最大补偿。当然这种观点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中,其内容从原有的刑事处罚的最大抚慰功能转变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刑罚基础上的补充。于是202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受理门槛修改为“一般不予受理。”这样一来,我认为未成年人性侵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已有了明确的依据,且也有了相应的司法判决进行实践支持。因此,出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对于此类案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十分有必要。


李珂 西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第一,从理论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在2020年12月7日颁布的,但是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人身损害的解释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性侵案件中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民事权利主要是身体权。那么,未成年被害人当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两个司法解释导致的实践操作不统一的问题,可否根据时间来寻找依据,毕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时间晚于“一般不予受理”的司法解释。第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讲都应该是可以作为例外的。因为,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本身是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既然可以例外,那么,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作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平措卓嘎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可能对其心理健康和成长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发展成为PTSD,即“创伤后应激障碍”。国外研究数据表明,经历不同创伤事件后患PTSD的概率不同,最高的为儿童虐待、强奸等,它的发病率高达50%。另外,性侵害对儿童的伤害和造成的后果较成年人都更为严重。遭受性侵害后,儿童在精神和心理层面通常会出现恐惧、不安等精神问题的病状以及成年后存在难以适应社会环境的困难。在受创后可能会对自己产生扭曲看法,产生羞耻感,进而发生自残自伤的行为。还有可能因为性侵害后进行模仿,从受害者转变成施暴者。不管是哪一种,后果都十分严重。如果这种心理上的创伤在早期没有及时排解疏导,会影响受创儿童很长一段时间甚至一生。因此,个人认为虽然法律对未成年人性侵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限制,但考虑未成年被害群体的特殊性,应该构建相应的赔偿制度。



桑吉拉姆 西藏自治区妇联兼职副主席、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为长期从事刑辩的律师,我认为,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作为“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理由: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75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不予受理”,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一般”二字体现了最高法依据变化不断的刑事案件作出的与时俱进,这一改变明确了特殊情况可以受理。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增长,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在精神上所遭受的打击无法用言语简单描述,更无法用物质损失衡量。因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已超出“一般不予受理”的案件范畴,尤其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是残障人士、留守儿童、无监护人的情况下更应作为例外情况,以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以期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第1183条又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此,个人认为,在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被受理的现状下,建议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且根据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将精神抚慰金充分考虑进“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费用”范围,变通式提起诉讼。




马国营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在性侵犯罪案件中,精神层面的损害相较物质层面的损害跟为严重,特别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损害程度更严重,甚至会伴随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生、无法逆转。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人身损害都可以提起赔偿请求,那么对于严重的心理损失则更应当得到支持,这是常识、常理、常情。实际上《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一般不予受理”,既然有“一般”,那例外情形是什么?个人认为这就是对个案的判断问题。虽然刑事判罚可以让被害人得到一定的抚慰,但仅仅依靠这种抚慰难以帮助被害人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此时,就应有受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例外”出现。



苏加棠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今天探讨的问题是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论的问题,既然有争议,肯定在理论或实践操作中存在问题。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在此条文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是应当予以受理和支持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了不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也一般不予受理。但从法律效力位阶上看,司法解释的位阶不足以对抗法律。所以应当基于此进行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一般不予受理”有其价值考量。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早于民事诉讼制度,在没有民事诉讼依据的情况下,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优先解决刑事诉讼问题外,民事诉讼问题需要在办理过程中一并解决。如果允许在刑事案件中大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势必造成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主次不分、界限不明。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多次重申这个原则。三是个人认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新路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表现。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不支持,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可以提起。我认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均衡司法资源,可以更顺畅地保障刑事案件的办理,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大限度追求司法领域内的公平正义。



02

未成年人遭性侵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和数额标准问题 

召集人

德吉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精神性损伤及心理痛苦。那么如何把握“严重精神损害后果”认定标准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达瓦扎西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从全国范围内的判例来看,数额一般掌握在3至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是精神抚慰金是带有象征意义的补偿。百姓的朴素价值观仍是杀人偿命。赔钱免死的做法一般内地的百姓都很难接受,这在西藏是个例外,因为历史上有长期的人身赔偿金制度。通过刑事惩罚违法行为人已经让被害人得到了较大的精神抚慰。精神抚慰金只是在刑事惩罚基础上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一种弥补措施。此外,判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也应在考虑法院执行难的实际情况下进行,执行不到位的高额精神抚慰金不仅没有实质意义也未尝不是对被害人的另一种伤害。对此,建议可加大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最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如果对于赔偿标准不在合理范围内做相对限制,那么也可能出现当事人漫天抬价、随意请求的现象,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办理。


平措卓嘎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我从临床心理学的角度给谈谈心理干预和心理创伤的治疗方式。当前,临床心理学家是将流行病学、心理病理学和虚拟现实的技术加入到心理干预的三个角度对PTSD的影响与干预机制进行研究。这表明,此类疾病对人群的危害较大,治疗过程是非常复杂和漫长的。据过去几十年临床学证据的积累得出聚焦于创伤的心理治疗是目前最有效的治疗方式。在聚焦创伤的心理治疗中,以EMDR 治疗为例,从诊断开始到评估反馈一共有8个阶段的治疗。每个阶段依据任务完成的质量又需要分成好几次晤谈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每次晤谈时间大约为60分钟,我国门诊心理疏导治疗收费标准200元/次—3000元/次(依据病情复杂与严重程度收费)。据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治疗精神损害医疗费用相对提高。因此,对于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认定,个人认为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建议人民法院引入精神损害程度评估机制。通过有专门资质的机构出具心理评估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害人因性侵导致的精神问题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在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中充分考虑潜在的治疗费用等因素等,以期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李珂 西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给大家举两个发生在我身边的真实案例。一是当事人将自己已逝父亲留下的唯一照片的底片交给照相馆冲洗,结果照相馆将底片丢失。当事人起诉照相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50万,但最后法院只判赔5000元。二是一名外教老师在乘公交车时,因司机突然刹车导致他摔倒在公交车上。次日,该外教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称自己因惊吓导致几天睡不着觉,整个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都受到了影响,但是当地法院并没有受理。外教对此表示很不服。因为在他的国家,在家唱首歌影响了他人睡觉可能都会被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且很大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从历史长河的角度去看,咱们还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因此不可能突然放宽很大程度,这可能也是各级法院都比较谨慎的一个原因。关于赔偿标准设置的问题,在参照民事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后,结合发生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形(行为性质、情节、手段、次数、后果等),由具体办案人员综合考量。




苏加棠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对于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标准,个人认为只要是暴力犯罪,都必然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特别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是依照刑法规定是应当从重处罚的;二是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比物质损害更加严重。那么,此类对未成年人权益严重侵害的犯罪当然可以认定为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标准的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可参考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对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是参照了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占比,同时也要求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且在办案实践中,各级法院也多是根据办案经验和具体案件情形而形成的内心确信。



桑吉拉姆  西藏自治区妇联兼职副主席、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主任


延续本人第一问的逻辑,针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需要有专门资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对遭受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程度等级、治疗方式、治疗时常、治疗频次等出具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材料可证明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的相关费用应作为受害方索赔和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依据




马国营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我认为,在确定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几点:一是精神损害的事实,比如有无无法治愈的永久性伤害,如自残、自杀、名誉困扰等;二是对性侵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包括性侵犯罪的情节、手段、次数、持续时间等因素;三是需要考虑个案的差异,在不同案件中的不同未成年被害人存在的个体差异也应充分考虑。



03

检察机关的司法应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支持起诉问题 

召集人

德吉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单独提出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决定支持起诉?如果支持起诉,也就意味着公权力介入了私权领域,是否会打破民事诉讼中的平等主体原则?



达瓦扎西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首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领域,为在追求诉讼效益的同时避免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诉累,个人认为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领域应当有所作为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作为公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就可以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一并搜集,这也是支持起诉的一种方式。如果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遇到审判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决定书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其次,如果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则在单独提请民事诉讼时会发现法律同样也进行了一定限制。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他们的诉讼能力显然不足很难在平等对抗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价值就能得以充分发挥。当然,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能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直接介入民事诉讼中。个人认为,能否扮演好法律角色是会不会打破民事诉讼平等主体原则的关键所在。


李珂 西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个人认为在支持起诉过程中不存在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已经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支持起诉制度的明确依据。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只是对具有起诉维权意识但诉讼能力又较弱的当事人进行法律帮助,比如指导、帮助当事人搜集具有更强指向性的证据。其中,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也是支持起诉的重要方式。个人认为,若帮助请求人申请到法律援助律师,在援助律师能力素质各方面均可胜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可以退出帮助证据调取等实质性工作,以保障完全的中立立场。最后,相比在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支持起诉的做法,个人认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上可发挥的作用更大。因为,对于未成年人被害人而言,比起精神损害赔偿更需要持续性的关注。司法救助制度不仅可以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庭早日脱困,也能让案件当事人更加直观地感受到来自党和国家的关心关爱。



苏加棠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支持起诉制度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诉讼能力,在诉讼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检察机关出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而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正是对未成年人诉讼能力不足问题的弥补。且在民事案件诉讼中,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后才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力,这是前置的法律程序,否则检察机关帮助申请援助律师就存在程序性瑕疵,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个人认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支持起诉没有任何问题,这也体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国特色,是中国化社会干预的制度体现。




桑吉拉姆  西藏自治区妇联兼职副主席、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主任  


个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意义有时远远超出刑事案件本身的审判。一来,被害人可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以缓解因遭受犯罪造成的损失。二来,能够有效震慑犯罪。被告人在犯罪后,不仅失去人身自由还需进行民事经济赔偿。经济负担和失去自由的双重压力对预防犯罪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案件诉讼意义重大。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披露,对于侵害行为给被害家庭造成极大影响、精神遭受严重创伤的未成年被害人,检察机关已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救济方式并已获得法院司法实践支持。目前,根据相关判例显示,除有向被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外,还有向案发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并获人民法院支持的案例。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精神层面合法权益均是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进行介入并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在当前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实践经验,还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本人十分赞同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制度帮助遭受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维护合法权益。



马国营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本人十分赞同几位专家、学者的观点。补充一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论是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支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我们都应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不断增强依法能动履职的主动性。




召集人

德吉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感谢大家提出的宝贵意见。今天的研讨活动既有解决当下司法实践难点疑点的参考意义,又有提升办案理念、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长远意义。今后,检察机关将更加积极、充分、全面地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护航国家的未来贡献检察力量。谢谢大家!






来源:未成年人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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