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我委将组织开展2024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需符合《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各区市、功能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组织开展辖区内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承担单位为中央、省驻青机构及市直企业的工程研究中心可直接向我委申报。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经济业态的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三、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材料中必须包括《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国统字〔2023〕77号)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国统字〔2023〕77号)。请高度重视607表填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中有关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应与607表一致。
四、请将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材料(含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真实性承诺,纸质版一式1份,PDF电子版)及推荐单位的推荐文件(含拟申报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汇总表,纸质版一式2份,WORD电子版)于2024年12月6日报送我委(收件方式另行通知)。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认定。
附件:1.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doc
2.填报说明、指标解释及证明材料.doc
3.真实性承诺.doc
4.申报咨询联系方式.doc
5.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附表.xls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本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体布局,组织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工作。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市直或中央、省驻青单位是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本行业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二)申请单位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的成熟关键技术或科技成果,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申请单位具有以市场为导向,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申请单位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申请单位具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评估或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申请单位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固定研发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研究方向为信息服务或未来产业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可分别放低至600平方米和4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八)申请单位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七条 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大、业绩显著、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优先予以认定:
(一)研究方向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经济业态的;
(二)承担国家、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重点科研项目的;
(三)研发设施实行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能够为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提供场景验证,并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等活动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的;
(四)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和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的;
(五)近三年内引进省级以上产业高端人才并长期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的。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并明确专职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确保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九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促进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创新发展。采用联合体方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三家,并明确其中一家发挥主要作用的为牵头单位,只对牵头单位进行挂牌。
第十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及附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文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打分,综合评定后提出拟认定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程序如下:
(一)材料收集。根据统一工作部署,在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对于上次运行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材料可根据评价通知要求予以适当简化。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评价结果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85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对于上次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择优推荐申请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和目标如出现重大调整,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对提报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负有初步审核责任,确保相关材料和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低于60分;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四)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被撤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新产品产出,依托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对于能够保持较高创新投入增速、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投资、具备较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创制能力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请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发挥科创母基金、产业园区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支持和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各类技术创新重大专项和试点示范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区(市)、有关功能区对新获批及评价优秀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有关功能区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