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到盖的章是汕尾市交通局的公章,也就是说该行为是违反了交通局所负责的管理权限内的相关法规,而不是海事局,也不是海洋渔业部门。交通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认定为违法行为,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从新闻报道可以看到,该违法行为是游艇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性海钓活动。根据海钓活动的习惯来看,应该是游艇收取了费用,载客出海进行海钓活动,而这一类活动是否属于旅客运输呢?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旅客运输通常指的是将客人安全快捷的运送到目的地,而海钓活动的目的并不是运送客人,而是进行海钓,以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为依据认定为违法行为,是否合适呢?
这类载客出海的行为,包括海钓活动,其实是雇佣或租用游艇出海活动。目前在国内,海南、厦门、秦皇岛和青岛对于游艇租赁都有明确的管理办法,游艇租赁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一旦违法,必将根据相关管理法规进行管理。但在大湾区乃至整个广东,并未颁发相关的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只是各地发出了类似的严格禁止游艇载客出海的通告。但类似这种违法行为,其处罚依据是什么?又该由哪个部门执行呢?
通常,很多人会误认为这是归海事局管理的,其实这个锅海事局背了很多年。从职能划分上看,海事局仅仅是负责安全和防污染,游艇能不能进行租赁并非海事局的管辖权限,海事局也不应该背这个锅。如果认为是海钓,海洋渔业部门根据相关法规有权限来进行管理,但游艇租赁是否属于海洋渔业部门的管理权限呢?如果认为游艇载客海钓是属于休闲渔业行为,根据目前不少地方推动的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多数是海洋渔业部门,但类似的载客海钓是驾驶游艇出海进行的海钓,鱼获是否用于销售决定了其海钓行为是休闲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如果是休闲海钓活动,则不应该认定为休闲渔业行为。
小型游艇载客海钓活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类似大连12-3海钓事故,其教训是深刻的,必须杜绝此类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也必须运用法律工具进行严惩,避免类似事故再发生,但处罚的依据必须明确。如本案,将游艇载客海钓活动认定为旅客运输进行处罚,则本案也违反海事部门的法规,即游艇改变用途用于旅客运输,必须罪加一条,海事部门应该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如果游艇租赁是旅客运输行为,则海南、厦门等地的游艇租赁行为也都违反了海事部门的法规,因为将游艇用于旅客运输,改变游艇的用途,必须全部禁止。如果本案确实是租用游艇出海海钓,而不是运输客人到另一个目的地,则本案例的处罚依据,是否值得商榷?
当前市民对包括休闲海钓活动在内的出海活动的需求愈发火热,趋势明显,越来越多的市民喜欢并希望参与到海钓、潜水、帆船等健康积极的水上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小型游艇载客出海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以及如何管理,也困扰着管理部门,仅仅一张通告禁止,根本没办法杜绝。对于广东而言,不应该无视海上旅游这一千亿级的市场,打造海上广东,更离不开海洋休闲旅游。相比海南,一向敢为天下先的广东,在游艇产业方面,落后的不是一点点。广东发展游艇市场,不能仅仅只盯着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这点事,面对千亿级的游艇旅游市场,广东特别是大湾区,不应该无视。
广东,出台游艇租赁管理法规,势在必行,也是保障安全的需要。既然海南的桥已经搭好,就没有必要再去摸石头过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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