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说法》|手机惹的祸

政务   2024-09-29 18:27   江苏  

 

手机惹的祸

随着智能手机的出现,我们身边的“低头族”越来越多。“机不离手”成了很多人的习惯。但如果有些特殊行业人员养成这种习惯,那麻烦可就大了。

 

城市的喧嚣中,宿迁某区的某某路公交车一如往常般地繁忙,由于途径多个学校和商业站点,它已经成为连接城市东西城区的主要线路。驾驶员王师傅(化名)曾在这条线路运行多年,是一名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司机。但在2023年8月的一天,他接到所在公交公司的一个电话。

王师傅(化名):
 
 

我们那边的账务员打电话的,说你在开车时用手机了。当时那个抖音里讲刀郎唱《罗刹海市》,节目主持人就采访他,休息的时候我就在听,后来就没听完就发车继续听。

王师傅解释说,当时他只是把车从调度中心开往始发站,所以并没有把这件事太放在心上。

王师傅(化名):
 
 

没有人也没有乘客,因为车上没有人,你要看有乘客不可能不放手机的对不对?

然而,王师傅所在的公交公司并不这么看,几天后,王师傅接到通知,公交公司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用个手机听个歌,公司二话不说就把他给开除了!王师傅心里觉得很委屈,开了十几年车,就因为这一下,职业生涯就完了。一怒之下,王师傅跑到法院,要为自己讨个说法。那么,事情的真相是不是像王师傅所说的那样呢?公交公司又为什么一定要开除他呢?

2024年4月24日,王师傅和公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王师傅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王师傅并未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违规操作手机。被告公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而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原告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听音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同时,被告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通知了工会,工会亦履行了监督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

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公交驾驶员制度手册》、驾驶员安全培训笔记、原告王师傅车辆行驶记录光盘等证据。其中,前两份文件及王师傅的培训笔记均写明: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按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翻看手机,使用带有蓝牙、WI-FI等无线传输功能的耳机等电子设备,使用其他可能会妨碍安全驾驶的私人电子产品。

随后,法庭当庭播放了王师傅的行驶记录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在当天16时47分40秒,王师傅回到车上驾驶员座位,当时手机在播放视频,其将手机竖放于方向盘前面的仪表盘左侧,16时47分55秒发动车辆,王师傅边开车边吹口哨边听视频,不时看一下手机屏幕,在16时48分20秒,王师傅右手控制方向盘,左手伸向手机,用手指在手机屏幕上滑动,随后用左手将手机横放。

原告代理人认为播放手机的过程,是把手机从左侧放在右侧一个不易掉落的地方,反而是为了防止影响安全驾驶而做出的相关举措。被告因原告轻微的放置手机的行为,便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达不到规章制度中所制定的根本目的,所以解除行为是一种非法解除。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公交司机,毫无安全意识。原告一直在观看手机,其该行为对安全形势明显存在影响。

审判长:
 
 

下面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原告2023年8月22日16:40-16:50手机播放的是什么节目和内容?

王师傅(化名):
 
 

是刀郎,一个主持人正在采访刀郎唱歌。

审判长:
 
 

你有没有在看?

王师傅(化名):
 
 

反正有时看瞄一眼,就听歌嘛,一边看一边听。

审判长:
 
 

安全培训你了解吗?

王师傅(化名):
 
 

每月都是公司把材料视频发到手机上。我们都学习一遍,抄下来每月都记录一遍。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告王师傅一方再次重申了己方的立场,而被告公交公司则就公司开除王师傅的原因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的工作性质有较高的安全,原告称在初步行驶中没有一个乘客就可以使用手机,对于使用手机行为为分散注意力,如该行为不严重,如果造成一定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才能算严重?

经审理,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师傅作为公交车司机,在进入驾驶区域及行车过程中使用手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交公司解除与王师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师傅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来听听律师的解答。

上海中联(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佳佳:
 
 

本案中,公交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了行驶中翻看手机的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也禁止该种行为。考虑到公交司机职业的特殊性,因“使用手机观看视频”引发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更大,危害结果可能更严重,容易对个人和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交公司规章制度”。公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宿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赵春秀:
 
 

在此提醒各位驾驶人员,既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应当为他人的安全着想,切勿因一时侥幸或盲目自信酿成大祸。同时也提示广大企业和劳动者,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健康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制定时应当合法合理,实施中应当自觉遵守,实现双方“共赢”。

希望广大市民能从本案中吸取经验,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与生活,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来源:宿迁中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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