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张某武、羊某浩、陈某鑫等17名劳动者的投诉。
经查,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叶某向汕头市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和新溪镇的供水管网改造(首期)工程项目,并于同年4月20日签订承包合同。后叶某雇佣张某武等劳动者对该项目进行建设。
2021年5月项目完工后,叶某与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全额工程款。在收到上述工程款的情况下,叶某仍拖欠了其雇佣的张某武等1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462611元。后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6月6日向叶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月12日前支付上述1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期限届满后,叶某仍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且逃匿以逃避支付义务。同年9月18日,叶某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汕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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