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永康有人因为这事被罚款…

百科   2024-11-11 21:00   浙江  

近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部分生活垃圾堆放在垃圾房旁(未入桶),该现象不仅导致周边环境卫生差,容易导致细菌滋生繁殖、影响生活健康,更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将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执法队员巡查至永康市芝英镇环镇西路92号旁垃圾投放点时,发现地面有几袋生活垃圾未入垃圾桶。
经调查,上述生活垃圾为永康市XX餐饮店和永康市芝英镇XXX餐饮店丢弃,丢放的垃圾中主要有剩菜剩渣、包装盒、防油纸、塑料袋等。两家店的工作人员面对近在咫尺的垃圾桶,竟然不约而同地选择将垃圾丢弃在投放点边上,殊不知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
违法条例: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处罚结果:依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文明倾倒垃圾是卫生清洁的保障,是家园洁净舒适的基础,是生活环境安全的屏障。垃圾投放点近在眼前,请您上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增强自觉投放垃圾的文明环保意识,让垃圾入桶,让文明入心。

法条链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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