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法律知识90问答|法律服务团送锦囊⑤

政务   2024-09-18 19:08   海南  

今年第11号超强台风“摩羯”在我省登陆后,造成了严重灾害。省司法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广东等地台风灾害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抗击台风“摩羯”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全省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积极投身抗击台风、灾后重建、法律服务等工作。近日,由省律师协会指导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成立20多名专业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针对台风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企事业单位灾后重建等民生问题,编辑完成了《“摩羯”台风灾后重建法律知识90问答》。自今天起,“海南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将开辟“灾后法律知识90问答”专栏,每天线上普及宣传10道问答题,努力为灾后重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夏季防暑指南

随着夏季的来临,高温、烈日和潮湿的空气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常客”。在这样的季节里,中暑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中暑不仅会让人感到不适,严重时还可能危及生命。因此,了解并遵循一些防中暑的提示,对于保护我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41.车辆停放在路边,被台风吹落的高压线烧毁,谁来赔偿?


答:如果车主投保了车损险等相关保险,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保险不涵盖这种情况,那么对于车辆被高压线烧毁的损失,应先确认高压线经营者,判断高压线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应结合台风的强度及危害程度、是否具有可预见性、是否可以依主观能动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避免损失及车主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致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律师解析:如果车主投保了车损险等相关保险,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先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支持索赔。如果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保险不涵盖这种情况,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因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经营者主张免责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发生不可抗力,同时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则也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照通常理解,不可抗力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指自然灾害,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但一般的自然灾害不应当认为是不可抗力;第二,指社会事件,即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暴乱等。

本次“摩羯”台风对高压线的破坏可能会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规则,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同时如果车辆停放位置已经有明显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那么在台风来临之际,车主仍停放在该位置,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对车辆损失负有过错责任。故而,车辆被高压线烧毁的损失,高压线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结合台风的强度及危害程度、是否具有可预见性、是否可以依主观能动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避免损失及车主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致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42.台风天,车辆被不能查明来源的建筑物坠落物砸坏,谁来赔偿?


答:如果车主投保了车损险等相关保险,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保险不涵盖这种情况,那么对于车辆被砸坏的损失,如果实在难以查明物品来源的,车主应确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并结合台风的强度及危害程度、是否具有可预见性、是否可以依主观能动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避免损失及车辆所有权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致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需要相应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如果车主投保了车损险等相关保险,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先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支持索赔。如果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保险不涵盖这种情况,那么需要确定相应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二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在物品坠落损害纠纷案件中,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即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话,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相关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对建筑物负有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次“摩羯”台风可能会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规则,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证明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而与侵权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表明侵权人没有过错,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如果车辆停放位置已经有明显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那么在台风来临之际,车辆所有人仍停放在该位置,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对车辆损失负有过错责任。故而,对于车辆被砸坏的损失,应结合台风的强度及危害程度、是否具有可预见性、是否可以依主观能动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避免损失及车辆所有权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致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相应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3.小区公共部分因台风暴雨致损,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吗?


答:在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律师解析: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规定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44.被保险人因台风受灾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答: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未能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因此造成损失及损失的扩大部分应自行承担,不应属保险理赔的范围。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的规定,如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法定义务。而被保险人履行这个法定义务一般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二是客观上能够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如台风受灾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那么被保险人受灾后在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如被保险人未能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因此造成损失及损失的扩大部分应自行承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在实践中,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救灾防损义务,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应知、能知以及能够采取措施为前提,并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例如,被保险人在房屋因台风受灾后,明明可以采取加固、遮盖等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导致房屋后续因风雨侵蚀造成更严重的损坏,那么这部分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赔付的。


45.农产品被台风毁坏无法交付,种植户已收取农产品采购商的定金是否要双倍退还吗?


答:经认定台风对农产品的损毁构成不可抗力之情形时,双方确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协商解除合同,种植户应退还采购商定金,但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照通常理解,不可抗力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指自然灾害,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但一般的自然灾害不应当认为是不可抗力;第二,指社会事件,即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暴乱等。

因此,如种植户在收取定金时,无法预见台风对农作物造成的损毁,且在台风来临之前,农产品无法事先进行采摘的,那么本次“摩羯”台风对农产品造成的毁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之情形。在台风过后,种植户应及时通知采购商,并向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例如可向海南省贸促会申请出具与“摩羯”台风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在确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协商解除合同后退还采购商相应的定金,而因存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种植户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而如果此次台风对农作物造成的损毁是可以预见,并且通过事先采摘等方式可以避免的,则不存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6.台风过后,农户如何进行农业保险理赔?如何证明损失?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农户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答:农户投保农业保险,且台风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台风后农户应及时致电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保护受灾现场。如有必要,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积极施救,避免扩大财产损失,同时农户可自行拍摄清晰的受灾现场的照片与视频作为证据。

农户报案后,保险公司通常会派人进行现场勘查,并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农户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理赔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即可进行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农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及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的规定可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7.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答:他人遗失的财物仍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应尽快联系财物所有人领取,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交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并且若拾得遗失物金额较大且拒不返还,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占罪。

律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规定,遗失的财物仍归属于权利人。拾得人应尽快联系物品所有人领取,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交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并且,若拾得遗失物金额较大且拒不返还,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占罪。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若拾得遗失物金额较大且拒不返还,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


48.台风后,能否自行砍伐小区内倒伏的树木?


答:不能。

律师解析:“风倒木”是指受风力作用,被吹倒或倾斜的林木。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危及人身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且取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砍伐小区绿化树木,否则将面临罚款、补种等行政处罚。


49.台风天被吹断的树木砸伤,责任由谁承担?


答:需先明确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常情况下,路边树木的管理人为市政园林部门,小区内部树木的管理人为物业公司,如果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对树木采取了合理的管理措施,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人有过错的则减轻部分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台风登陆前政府部门已发布了通知,路边树木或小区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预见到道路树木可能存在因过高过大被大风吹折的风险,应事先采取合理的维护、加固或修建措施,同时提前发布了通知对业主进行安全提醒,履行了其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如果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比如在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在危险区域活动,那么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0.台风期间出于善意救助他人导致自身受伤,被救助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答:如果没有明确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被救助人作为受益人,在法律上应当给予救助人适当的补偿。

律师解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种情形下被救助人应给予救助人适当的补偿。




来       源:省律师协会


监       制:薛   欧

主       编:侯   华

编       辑:甘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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