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交通参与群众:
为有效提升我县城区内道路通行能力,优化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谢通门县公安局决定自11月10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交通乱象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1、路口和重点路段违法停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画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诉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载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2、电动车、摩托车逆行、闯红灯、未戴安全头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处罚依据
1、违法停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违法停车的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罚款一百二十元的处罚。
2、逆行、闯红灯、未戴安全头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处警告或者罚款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处罚。
望广大司机朋友积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特此通告
谢通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1月9日
通门公安
审核:次仁 欧珠平措
责编:顿堆多吉
编辑:桑杰曲扎 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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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谢通门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