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正)有关情况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正)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我重点给大家介绍《规定》的出台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
首先,向大家介绍修正后禁塑规定的背景意义:
海南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先行者,是全国第一个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禁塑的省份,将“禁塑”工作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标志性工程之一,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海南进入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时代。根据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修正),我省禁塑规定进一步完善,旨在优化禁塑监管体制机制,确保全省禁塑工作迈上新台阶,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
其次,我就修正后的禁塑规定在完善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构架方面进行简要介绍,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政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负责的禁塑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塑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细化各职能部门在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按照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5个环节,分别详细规定了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应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例如,销售方面的监管:旅游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销售环节的监管;使用方面的监管: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使用环节的监管。
三是加强港口码头联合执法。规定了港口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经港口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联合执法职责,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禁塑监管执法的堵点难点。
四是明确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职责。针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现象,规定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向海南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源头输入管控。
总之,为解决我省禁塑工作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紧扣当前全省禁塑工作短板,坚持问题导向,自上而下进一步压实了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责任,优化了体制机制,使我省禁塑领域监督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治理,美丽我们临高!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李俊成:
下面我就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生产方面: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运输方面:违反本规定,运输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运输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销售方面: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储存方面:违反本规定,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使用方面: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修正后的处罚方面的规定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问题二:修正后的禁塑规定,我县将如何推进落实?
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符仕学: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此次修正完善了查处内容,并规定鼓励使用替代品,积极引导公众改变消费习惯,实现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这不仅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还能促进可降解塑料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海南经济特区通过此次法规修正,将以更严格的监管、更完善的制度和更明确的责任,持续推进禁塑工作,向绿色、可持续的未来迈进。
我县将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禁塑规定的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全面提升我县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禁塑的知晓率、参与度,将禁塑规定落实落细,进一步推进我县禁塑工作,巩固禁塑工作取得的成效。
我的回答完毕,谢谢大家!